基层公安工作中效率的思考
robby 兰州大学98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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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公安工作中效率的思考
robby 兰州大学98法律系
效率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市场经济是以社会分工为前提,以商品交换为手段,以不
断的满足主体消费需求为目的的社会经济形态。市场经济要求 法律运作的效率(及时性)。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效益经济,经济效益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旨归(现代西方经济学的成本效
益分析理论具有强大的穿透力,已经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当然将纯粹的经济学理念生搬硬套至法律领域或是公安工作领域,无疑是形而上学
,不恰当的。这不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简单化处理,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更需要关注法
治的基本内涵,诸如:公平, 正义, 自由, 人权等等,这些是断断不能用经济的功利主义来衡
量的。
比如,对于一件重大刑事案件的侦破,也许历时数年,动用众多警力,排查上万人口
,尚告破获。如果单纯从经济学的观点看,自然得不偿失,但是从国家行政机关的义务,以及
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的角度衡量,毫无疑问,是无可估量的。
言归正传,在当前的公安基层工作当中,涉及到效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警力的安排上:重机关,轻基层。往往是机关满编,甚至超编,而派出所缺编。
派出所的基础工作,是防范社会危害性,降低刑事案件发案率的前提,至关重要。基础警力的
不足,其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破不立”或是“破而不立”。责任区民警承担大量的非基层工作,必然影响
其辖区内工作的开展,易导致无法即时取证,使案件的真实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及当事人的记
忆模糊而不真实,增加了查处的难度,导致在结案期限内,无法准确即时的处理矛盾和纠纷。
这对公安机关培养良好的警民关系,提高工作的成效,都是不利的。也是有违全心全意为人民
服务的宗旨的。
2)聘用治安, 联防队员办案。根据行政法的有关理论,授权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的
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其执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授权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