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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公安工作中效率的思考

基层公安工作中效率的思考


robby   兰州大学98法律系


【全文】
     基层公安工作中效率的思考  
                            
      robby   兰州大学98法律系
    效率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市场经济是以社会分工为前提,以商品交换为手段,以不
  断的满足主体消费需求为目的的社会经济形态。市场经济要求 法律运作的效率(及时性)。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效益经济,经济效益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旨归(现代西方经济学的成本效
  益分析理论具有强大的穿透力,已经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当然将纯粹的经济学理念生搬硬套至法律领域或是公安工作领域,无疑是形而上学
  ,不恰当的。这不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简单化处理,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更需要关注法
  治的基本内涵,诸如:公平, 正义, 自由, 人权等等,这些是断断不能用经济的功利主义来衡
  量的。 
   比如,对于一件重大刑事案件的侦破,也许历时数年,动用众多警力,排查上万人口
  ,尚告破获。如果单纯从经济学的观点看,自然得不偿失,但是从国家行政机关的义务,以及
  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的角度衡量,毫无疑问,是无可估量的。
    言归正传,在当前的公安基层工作当中,涉及到效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警力的安排上:重机关,轻基层。往往是机关满编,甚至超编,而派出所缺编。
  派出所的基础工作,是防范社会危害性,降低刑事案件发案率的前提,至关重要。基础警力的
  不足,其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破不立”或是“破而不立”。责任区民警承担大量的非基层工作,必然影响
  其辖区内工作的开展,易导致无法即时取证,使案件的真实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及当事人的记
  忆模糊而不真实,增加了查处的难度,导致在结案期限内,无法准确即时的处理矛盾和纠纷。
  这对公安机关培养良好的警民关系,提高工作的成效,都是不利的。也是有违全心全意为人民
  服务的宗旨的。
   2)聘用治安, 联防队员办案。根据行政法的有关理论,授权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的
  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其执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授权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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