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样的一个伟大的民族事业中,只要你具备一颗民族的责任心,你就获得了参与这项事业的资格,而无论你是处于什么样的行业与地位。职业和地位只能造成我们的社会分工不同,而不会对你的参与程度进行主观上的限制。我个人认为,法律援助事业在这一沟通与构建的事业中具有重大的作用。在现代法律制度较发达的国家里,法律援助制度并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但在一国法律事业发展中,法律援助制度是随着整个法律制度完善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它是完善法律制度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也是成熟法律制度的重要体现.也就是说,按照人原初的构想,法律应是公平与善良的事业,法律和平等也就自然地联系到一起,如孪生同胞,鱼水情深。而正当我们满怀激情与热望在建设一项公平与正义的伟大事业,回首时,我们会发现,公平与正义的事业却带来了不公平与非正义,法律成了强者与富人的专利品,而对于弱者来说,他们的合法权益却很难得到法律公正的对待,法律制度的基础失去了平衡,法律又如何能平等地维护公民的权利?这样,无论是维护公共利益还是个人利益,如果我们具备一种整体社会意识,我们就会想起多米诺骨牌情景,面对系统的现代社会,任何一个局域的坍塌,如果不经过妥善及时的处理,都会导致整个社会的混乱与崩溃。因此,我们有理由大声疾呼公益法律援助,通过法律制度自身维护法律的公平性与正义性.
而在我们中国,我们的法律制度处于创建阶段,抛去与世界接轨或者保护弱势群体维护人权的口号与意义.,它的意义是深远的。它所面对的不是充分发展的现代法律制度下的小部分弱势群体,它所面对的是缺乏现代法律意识的公民。在我们这块荒芜的土地上,我们不仅缺乏自由平等的精神共识,我们当然缺乏现代化的法律制度构建。中国的法律援助,它的概念空间是狭窄的,但它的意义空间确是广阔的。它可以通过面对普通的纠纷与冲突透视精神与物质之间、文化与文化之间的冲突;它可以通过普通纠纷的解决让我们认识到一个合理的秩序与制度的构建方式。这个空间是广大的,我们在这里是自由的,这里不具有官僚职业的陈腐之气,也远去了书斋里的虚无飘渺,这里为有意为民族社会秩序的构建奉献毕生的人提供了最广阔的天地,也为一个成熟的民族法律制度的诞生提供了最广泛的契机。一切社会制度的产生都需要碰撞,书斋里的结论只有通过现实才能做出,一种制度与秩序只有在真正建立以后我们才真正认识它,我们真正认识了一种制度与秩序后,它也就真正建立了。还是詹姆士那句老话:观念之为真因为它有用,观念之有用因为它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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