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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市法官培训的新特点

当前我市法官培训的新特点


张鹏


【全文】
          当前我市法官培训工作中的新特点
  法官培训正在从应急型、临时性向系统化、规范化转变,转型时期的我市法官培训工作与过去的业大学历教育相比,呈现出自身鲜明的特点。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四点:
  一、机构明确。在省院《2001年一2005年全省法院干部教育培训的规划》中规定了两种培训机构方式,即“可以在业大分部的基础上,建立省法官学院分院,也可以在政治处设立培训机构,配齐配强人员”。目前,中院制定并下发的《岗位培训实施意见》中明确了全市法院干部岗位培训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暂由中院政治处具体组织实施,法官协会参与,各业务庭配合。根据情况逐步筹建法官培训中心或法官学院九江分院,逐步过渡为由法官培训中心或法官学院九江分院组织实施。
  二、授权培训。《法官培训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市)级法官培训机构承担高级人民法院授权的培训任务”。省高院负责国家法官学院委托的部分高级法官和全省一级、二级法官的续职资格培训;中级法院负责三级至五级法官的续职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考虑到以法官等级划分高、中院培训界限还不现实,暂且还是以副庭长职务作为界限,进行全员培训,以有效避免重复培训。同时将培训的重点放在审判业务庭的副庭长、审判员和助审员上。
  三、强化管理措施。一是中院及基层法院目标管理考评方案中将培训职责明确,中院各庭室要作好培训内容的安排,落实参训人员,协助搞好学员的日常管理;基层法院要重视培训工作,作好培训规划,有计划地按要求派出调训人员,并做好对参训人员的管理与考核。二是实行法官培训与考核、任用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学员学习期间,要建立干部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培训次数、培训时间、培训成绩与鉴定。向学员所在法院反馈结果,同时中院政治处与省院政治部均将予以备案。省法官学院(筹备中)颁发结业证书。在新一轮的三年培训中,法官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不得任职 、晋级或继续履职。 尤其是法官等级评定权的收缩,高级法官以上由最高法院评定,一级法官以下由省高院评定,法官培训将更多地与法官切身利益挂起钩来,更应引起广大法官的注意与重视。
  四、师资结构与教学内容、方法得到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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