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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研究

   欧盟也是ODR的积极倡导和推动者。欧盟在其1998年的《电子商务指令》,第一部分第17条中要求成员国的法律不应妨碍消费者通过各种法院外途径包括电子方式解决纠纷。2000年3月,欧盟在布鲁塞尔召开了一个论坛会议,以促进人们对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在技术、法律和商业方面各种问题的理解。参加的代表有来自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地的企业、消费者组织、政府、研究机构等100多名19。
   2000年12月18日,欧盟和美国共同发表了“美国、欧盟关于建立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的信心和ADR地位的声明”( State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European Union on Building Consumer Confidence in E-commerce and the Role of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文件,充分肯定了促进和发展在线ADR重要性,并主张企业、政府、消费者组织以及学术机构应共同合作推动ODR的发展20。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也是ODR的积极推动者。1999年经合组织就发布了一个“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保护指南”(Guidelines for Consumer Protection in the Context of Electronic Commerce)的文件。这个指南鼓励企业、消费者代表和政府应共同努力,提供给消费者可以公平、及时地通过在线ADR途径解决纠纷,特别是跨国界的纠纷的途径,而不会被过分的解决费用所累21。2000年12月经合组织与海牙国际私法大会、国际商会联合举行一个名叫“建立在线环境中的信任――B2C争议的解决”的大会。大会致力于国际社会推进在线ADR机制的讨论,分享相关经验、信息;探求是否能够,以及如何通过在线ADR建立全球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信任机制。
   亚太经合组织(APEC)电子商务指导小组也于2000年7月20号在曼谷召集了一个消费者保护的论坛会议,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议题就是:通过有效的消费者保护立法和建立自律规范,提供消费者处理争议的救济手段,包括在线ADR手段,以建立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信心22。
  上述大量的国家政府、国际组织、私人组织在ODR领域的交流、合作,其目的除了积极推动全球范围内ODR机制的建立之外,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在于为ODR的发展和运行确立一些基本的准则。为此欧盟委员会、美国政府、全球商业对话组织(Global Business Dialogue for Electronic Commerce)、跨大西洋消费者对话组织(Trans Atlantic Consumer Dialogue)等,纷纷提出标准或原则,以指导政府、企业规范ODR的运作。这些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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