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介绍的ODR各种模式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与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离线ADR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采用最新的科技,特别是网络科技。这里包括计算编程技术,如编制各种计算机程序以及数据库以接受、存储、管理、处理当事人的案件;各种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如电子邮件、ICO、网络视频会议等;各种保障信息安全的技术,如防火墙技术、数字签名技术、加密技术、 不可复制的徽章等。新兴的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正在改变,并将进一步改变各种争议和纠纷的解决途径和形式,产生出更加多样的模式和解决方案。
2)以业界自律为基础的运行机制。目前在网络空间提供各种选择性纠纷解决服务的几乎都是私人性的非盈利机构。大量的企业通过网站徽章(Web Seals)、信任标记(Trustmark)、商业行为规范(Code of Online Business Practices)等业界自律机制13,自愿将自己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交ODR服务者处理,并承诺执行ODR的处理结果,以建立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关系,发展自己的电子商务。ODR正是企图通过业界的自律和私人的机制,跨越国家司法权在全球电子商务环境下解决纠纷的重重障碍,提供另一条有利网络纠纷快速、便宜、公正地解决的可选择途径。
3)全球化的解决方案和运行模式。ODR是在电子商务全球化的背景下提出的,其主要目的是解决全球性网上交易产生的各种纠纷。因此所有的ODR网站都是建立在国际互联网上,当事人不管身在何处,只要能有连接INTERNET的终端设备(目前主要是计算机),都可以把自己的纠纷提交“异国他乡”的ODR服务提供者进行处理。大部分ODR网站处理争议的全部程序和环节都可以完全通过互联网进行。网站使用方法、程序规则、费用、时间和结案率等都可在网站页面免费查阅。为了克服文化和语言的障碍,一些ODR网站还开设了多语言的界面,在全球范围聘仲裁员,并积极寻求海外的合作伙伴14。因此充分地体现了互联网“随时随地”和全球开放的特性。
三、全球ODR的发展现状以及国际社会的行动
ODR出现,使人们看到了解决全球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纠纷的新途径。正是如此,大量的企业、私人组织、政府、研究机构,以及国际社会都积极提倡推行ODR。ODR正成为在网络环境下保护消费利益、建立“电子信任”(E-confidence)15.的重要机制,成为各国电子商务法律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16。
ODR发展最快的是美国。不仅互联网上绝大部分ODR网站是美国的17,而且美国政府也积极参与推动ODR的发展。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业部在2000年6月举行了一个公开的论坛会议。该论坛会议有120多名代表参加,分别来自各研究机构、企业、消费者组织和政府部门。他们就ODR的全球方案、采用新技术、保证它的公平与效率以及对消费者和企业的ODR教育等方面,提出了大量的方案和建议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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