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教育法学》课程是世界教育发展的趋势。教育法学学科建设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美国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将《
教育法》列为高等师范院校的正式课程,约有80%的师范大学开设了这门课程。日本1949年规定校长必须懂得
教育法,1954年又进一步规定了解教育法规是获得教师普通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这一时期也出版了很多好的教材,如德国1957年出版的《学校法学》、美国1963年出版的《学校法教师手册》、日本1963年出版的《
教育法》等。这些发达国家的教育工作者教育法律意识很强,这与这些国家师范教育专业较早开设
教育法课程有密切的联系。在我国,“清王朝制定的《优级师范学堂章程》就开始规定师范学生必须学习‘
教育法令’,从此开了
教育法教育的历史先河。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这种研究和学习停留在条文增减和法令解释方面,未留下教育法学专著,更谈不上形成教育法学科。” 严格地说,我国教育法学课程建设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主要在一些师范院校的教育系开设了有关
教育法的课程;教育部1991年规定全国中小学校长和教育行政干部必须参加《
教育法》知识培训,由此推动了一些优秀的培训教材出现。现在,一些地方将“
教育法”考试合格成绩作为聘任教师的依据,学习
教育法、遵守
教育法、执行
教育法,实行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已经在教育界形成共识。然而,令人遗憾是我国师范院校除教育系外,其它院系的师范专业都没有开设《教育法学》课程。试想,如果我们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不懂
教育法,又何以实现依法治教的战略目标?如果师范类学生的知识结构中没有
教育法知识,我们的师范教育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又如何谈得上面向21世纪?又怎么能适应法治国家对教育的要求?
开设《教育法学》课程不仅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1995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家教委、司法部、
全国教育工会发布的《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通知》第
3条规定:“学校应从实际出发,积极组织广大教师和学生学习《
教育法》。教师应把学习《
教育法》与学习《
教师法》结合起来,做到自觉履行教师职责,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学校应组织学生重点学习有关内容,使学生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师范院校应开设《
教育法》选修课或讲座。”1996年4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宣部、司法部
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该规划在“主要任务”中也明确规定:“继续开展
宪法知识和与公民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有关的法律知识教育。”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和与师范生将来要从事的教师职业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就是
教育法知识。根据《
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是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高等学校不应当等什么“红头文件”,应当认识到课程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主动在教育科学理论的指导下,积极探索面向21世纪的高等师范教育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我们认为,师范教育专业是培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新形势下,师范教育专业理应开设
教育法课程。
一些高校教育管理专业在10年前就开设的《
教育法》课,为《教育法学》课程建设积累了教育教学经验。我们认为,《教育法学》教学应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对教育管理专业的学生,应系统讲授
教育法基础理论和部门教育法学理论;对师范专业学生,则应当比较系统地讲授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教育法律制度。教学内容应当联系培养目标的实际,有所侧重,如针对师范专科专业以培养初中教师为主的特点,应重点讲授教育基本法、学前
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
教师法等内容,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涉及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教育规章和所在省市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法学》教学应当积极探索新的教学形式。对教育管理专业的学生,应在课堂教学中设计相当的讨论课;针对一般师范教育专业课时少的特点,讲授要少而精,要与第二课堂相结合,在学校“法制建设办公室”统一规划下,以学生法学会等学生社团为载体,以讲座、沙龙、知识竞赛等形式,培养学生学法、守法、用法的教育法律意识和能力。同时要改革教学方法,将案例讨论组织到教学中去,收集和编写一些“
教育法案例”,加以整理,形成问题,引导学生学习,使学生学、用结合,理论联系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