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属于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国家,因而其教育法学也重在对判例进行汇编、解释和研究。1933年爱德华兹著《法院与公立学校》是最早的研究
教育法判例的论著之一。但美国第一部成体系的教育法学著作是1963年诺尔特和林恩合著的《学校法教师手册》,该书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美国教育制度的法律基础,第二部分解释了教师的聘用,第三部分论述了教师的权利,第四部分阐述了教师的职责,该书奠定了美国学校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此后还出版了高尔克的《学校法》(1965年)、约翰逊的《
教育法》(1969年)、瓦伦特的《学校法》等著作。60年代中期,美国教育学教授博尔密尔主编了世界上第一套
教育法丛书《美国学校法丛书》,1954年“全美
教育法问题研究会”(NOLPE)成立,这是世界上最早的教育法学组织。美国50年代就有80%的师范大学开设了“学校法”课程。1972年,美国杰斐逊法律图书公司还出版了《教育与法律季刊》杂志,扶持
教育法这研究。
在第二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由战争兴国转向教育兴国,重视教育立法和教育法学教育,1954年修改《教员许可证法》(1949年)时规定不但取得校长和教务长的一般许可证必须懂得
教育法,而且取得教师普通许可证也要了解
教育法,由此推动一些学校编写了不少教育法学教材,教育法学成为重要的课程;一些教育行政官员也开始编写
教育法讲义,构思新的
教育法体系,如相良惟一著的《教育行政法》和安藤尧雄著的《教育法规》等书。但50年代的著作还停留在对教育法律的解释和对判例的汇编上。60年代出现了不少教育地专题论著,尤其是1963年兼子仁著的《
教育法》比较全面地阐述了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构建了日本教育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1970年8月,以促进
教育法研究和教育学界与法学界的精诚合作为主旨的日本教育法学会成立,它标志着教育法学在日本法学体系中取得了独立的地位。此后,日本教育法学研究开始全方位推进,不仅重视判例法的研究,也重视部门教育法学的研究,而且在研究方法上非常重视把教育学和法学结合起来,特别是重视国民的教育权研究,出了一大批有关教育权的论著。
英、法等国的教育法学研究也从60年代兴起,目前也形成各具特色的教育法学。
(二)中国教育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在我国,
教育法现象远在夏朝就开始出现,据史书记载,夏朝的“东序”和“西序”必须“习射、习礼”,到了西周,“丸三王教子,必以礼乐”, 这些都是关于教学内容的教育习惯法。但直到十九世纪末,其间数千年时间,一直没有出现比较系统的教育法规,有的只是诏书、敕令、皇谕、圣旨,有的内容甚至只有一句话,无论法律形式还是规范内容,都显得简单和落后。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大规模的立法多在世纪之交。在20世纪初,处于风雨飘摇中的清王朝,为了挽救危机,仿效日本,实行大规模社会变革,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名垂教育史的就有1902年《钦定学堂章程》和1904年《奏定学堂章程》,特别是后者,包括《高等学堂章程》、《中等学校章程》、《初等学校章程》、《各学堂管理通则》和《任用教员章程》等20余种,形成了中国历史上最完整的教育法规体系。该教育法规从草拟开始,就“上溯古制参考列邦”,其颁布无疑渗透着草拟者研究
教育法的心血。值得一提的是,《优级师范学堂章程》还规定师范学生必须学习“
教育法令”,从此开了
教育法教育的历史先河。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这种研究和学习停留在条文增减和法令解释方面,未留下教育法学专著,更谈不上形成教育法学科。
国民党政府从成立之初就重视教育立法,从1912年至1948年三十余年间,先后制定和颁布了1500余件教育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
教育法体系,但后期国民党在政治上推行独裁统治,集中精力搞内战,不少教育法规未能落实,有的朝令夕改,大多徒有虚名。在这种内忧外患的环境中,没有人也不可能有人对
教育法进行深入研究。
从1921年到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和各解放区先后颁布了500余件教育法规,但由于中国共产党的重要精力集中在夺取和巩固革命政权方面,已有的法规也多集中在基础教育和干部教育方面,更谈不上进行
教育法研究。解放后,我们党和政府也颁布了一些教育法规,但由于对法制不够重视,所以,这些法规不仅未成体系,而且执行不力,特别是文革期间,连
宪法尚且是一纸空文,何况教育法规!到1981年,其间30余年,
教育法研究无人问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