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总称为
教育法,它包括实体方面的
教育法,也包括程序方面的
教育法如教育争议法律制度;实体方面的
教育法还包括学前
教育法、基础
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师范
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成人
教育法、社会
教育法、少数民族
教育法、民办
教育法、特殊
教育法、宏观教育管理法、教育经济法等。教育法学既要研究中国的
教育法,又要研究外国的
教育法,但以中国的
教育法为研究重点;教育法学既要研究历史上的
教育法,又要研究现行的
教育法,但以现行
教育法为研究重点。
(四)教育法制。它包括教育立法;
教育法的解释;教育执法;
教育法的遵守;
教育法适用;
教育法的宣传和教育;教育法制史等等。
教育法学研究对象的第㈠、㈡和㈣方面主要是“
教育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对象,其中关于教育法制的历史和教育法律思想发展史的内容是“教育法制史”和“教育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教育法学研究对象的第㈢个方面则属“部门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从教育法学发育的现状看,我们认为,“
教育法基础理论”和“部门教育法学”已基本成熟。当然,整个教育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还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它不仅取决于国家教育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还取决于一个教育法学者群体的形成和壮大。
三、教育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任何一门学科都有它的产生、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教育法学是随着
教育法现象日趋复杂,依法治教成为社会历史需要的情况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人类教育和法律实践活动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归根到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一)外国教育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在西方,
教育法现象的出现,最早可追溯到公元前八世纪左右。那时,由九千户公民组成的斯巴达国家为了统治拥有25万之众的希洛人,制定了“军事
教育法”,推行“极为严格的军事化教育”,其教育目的是“把男子都训练成为刚强的战士,妇女则训练成为养育刚强战士的母亲。”依该法规定,斯巴达所有的男孩从7岁开始到18岁止,都必须在国家开办的少年团队集中住宿,接受严格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结婚前的妇女,也要参加同男子几乎一样的教育。 这也许是最早的
义务教育法规定。公元前594年,雅典的梭伦也制定了教育法规, “提倡每个雅典人学会一种手工业技术” ,这可能是最早的职业技术教育法规范。在此后的2000多年历史长河中出现了不少教育法规,但多属敕令或习惯法,诸法合体,教育法律规范的数量极少,谈不上对
教育法的研究。这种状况是与奴隶制、封建制相适应的。
对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和产生依法治教的历史需要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在资本主义初期,科学技术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力,对技术工人的需要推动了教育事业的发展,资产阶级开始用法律来调整教育关系,严格意义的教育法规开始出现。如1528年德国的《学校法令》、1714年俄国的《普通
教育法》、1793年法国的《公共
教育法》、1825年美国伊利诺州的《
教育法》、1852年美国马萨诸塞州的《
义务教育法》、1870年英国的《初等
教育法》等。二十世纪前的
教育法内容单一,主要是义务教育方面的法规。二十世纪后,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教育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原来主张以扩张兴国的国家也转而以科教兴国,各国教育事业迅速发展,教育管理日益复杂,许多国家开始重视教育法制,教育法规日益增多,
教育法体系逐渐完备,
教育法开始从行政法中独立出来。随着立法工作的深入,
教育法的制定、执行、监督、解释工作越来越为更多的教育界和法学界的研究者所重视。他们对
教育法现象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科学考察,对它进行了归纳、整理、论证和评价,随着这项工作的深入,一门专门研究
教育法现象的崭新学科在法学理论和教育学理论的结合部应运而生。二十世纪初,
教育法理论研究就开始了,50年代末,
教育法研究进入了大发展时期。前西德和美国最早在观念下形成了“教育法学”。前西德国际教育大学法律系的汉斯.赫克尔教授(Hass.Heckel)与西普教授(P.Seipp)1957年合作研究并出版了《学校法学》,该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本系统的教育法学专著,它由三编构成,第一编论述的是学校制度方面的法律,第二编论述的是教员的法律关系,第三编主要是关于学生的权利和学校对学生应负的义务的规定。除此之外,德国还出现了不少教育法学专题研究方面的论著,如1967年赫克尔教授著《学校法与学校政策》,1969年宪法学者克莱因等人合著《教育权利及其在人口稠密地区的实现》,1972年享内克教授著《国家与教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