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关于国际人权(自由权)规约第4次日本政府报告书的审查,请参看日本律师联合会编《日本人权,面向21世纪的课题》现代人文社(1999)。关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次会议最终意见,请参看山口直也《由<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次会议最终意见>突显出的少年司法改革问题》,山梨学院,大学法学论集42号(1999)第197页。
译者注:关于本文中术语的翻译具体解释如下:(括号内为日语的汉字)
1)“刑事犯罪”(
刑法犯)
指《日本国刑法》(明治40年法律第45号)及相关特别刑事法规中规定的犯罪。
2)“特别法犯罪”(特别法犯)
上述“刑事犯罪”以外的刑事犯罪。
3)“与交通有关的职务过失犯罪”(交通关系业过)
指由于道路上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属于职务行为范围内的,过失致死,致伤及重大过失致死、致伤的犯罪。
4)所谓“‘卷末资料’I-1的注2、3、4、7”指日本《犯罪白皮书》中“卷末资料”的表I-1的 注释2、3、4、7等。具体内容如下:
2、在昭和30年以前的统计资料中,包含有未满14岁的少年触犯法律的行为。
3、“除去与交通有关的职务过失犯罪的刑事犯罪”,对昭和40年以前的统计来讲,是除去 “职务 过失犯罪”(业过)的刑事犯罪。
4、“发生率”,是每10万人中被发现的犯罪事件的发生比率。
7、统计数据中,除去了违反“印花犯罪处罚法”及“公害犯罪处罚法”的犯罪,但包括有违 反 “燃烧瓶使用处罚法”、“关于防止向流通食品中混入有毒物质的特别措施法”及 “关于防止因 沙林等物质造成人身伤害的法律”而构成的犯罪。
5)以上注释均根据平成11年(2000年)版《犯罪白皮书》。
作者简介:
武内谦治:日本国九洲大学法学部,刑事法专业博士,助教
本文为作者于1999年5月18日-19日北京大学法学院访问团赴九州大学访问期间举 行的日中刑事法国际研讨会上发表的演讲。
译者简介:
胡晗,北京大学法学院98级本科生。
校译:李黎明博士 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
早年毕业于日本国新泻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
日本国早稻田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