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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犯罪状况及刑事政策

  关于没收追征制度的最新的讨论中,有所谓关于《黑社会犯罪对策法》的议论。目前正在向国会提交的这份法律草案中,加入了对一定的组织性犯罪加重刑罚及监听通讯等内容的同时,还加入了扩大没收,追征的内容。这也是对待毒品交易等组织性犯罪的特殊内容,并为了与国际社会的动向作必要的呼应。[⑧][⑨]
  如上所述,财产刑中,没收、追征等内容是近一段时间进行立法活动较为活跃的部分。这些举措是为了维持和强化刑罚的威慑力而做出的,特别是针对没收追征制度的讨论,是以“与国际动向步调一致”为理由的,这似乎有必要注意一下。但是提高罚金额度、无限制的扩大没收范围真的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吗?这是存在疑问的。即使是对于法人的处罚,这几年间,以证券公司为中心发生的向部分恶势力股东提供财产利益的大规模违法事件,接连不断就很能说明问题。对于黑社会(暴力团)问题,只要有想利用它们的人在,就恐怕不能得到真正的解决。有人认为,正因为将企业、组织作为近代刑法原则的例外,才出现了这样的副作用。普遍认为,为了真正解决问题,有必要反省一下日本的企业体制、政治构造以及日本社会本身。
  上面主要讨论的是成人犯罪的问题。接下来,讲一下关于青少年犯罪的若干问题。
  Ⅲ少年[⑩][LOVE1] 
  首先是关于近年青少年犯罪的动向问题。这几年间,从绝对数来看,除去千余人的与交通有关的职务过失犯罪外,青少年刑事犯罪被捕人数有减少倾向。但是,近一段时问,特别是根据警察机关的统计,可以看出青少年的不正当行为正在增加,而且,青少年中“强盗”罪增加,并且青少年犯罪的“恶性化”(凶恶化)加剧(参照图10)。但是,这毕竟是警察阶段的统计现象。在日本的刑法解释中,区别“强盗”和“恐喝”是有一定困难的,即使是“强盗”也有各种各样的情况。一方面,“恐喝”要区别于“暴力犯”(粗暴犯),而“强盗”和“杀人”等同属于“恶性犯罪”(凶罪犯)的范畴,这一点在把握时有注意的必要。
  可以说在“青少年犯罪”、“青少年不正当行为”中的大部分,是盗窃、强占等轻微犯罪。例如,刑事犯罪(刑法犯)中,盗窃占50%,职务过失伤害占20.8%,强占占16.1%,而在“特殊 犯罪”中,有关毒药、剧毒物质的占37.7%,有关兴奋剂的占16.5%(以上均是1997年的数据)。对于处理这样的青少年犯罪、青少年不正当行为,其中大半都以“不开始审判”、“不处分”而告终(76.5%),受到正式处分的人很少;达到受刑罚处罚程序的,只不过占极小的比例(0.4%,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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