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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犯罪状况及刑事政策

  之所以需要新的《行刑法》,不是因为现在的实务工作已经十分成熟,而正是由于现行制度存在欠陷。“日本型行刑”因其存在“限制沉默权”、“严格的惩罚”、“对基本人权的侵害”及“不遵守国际准则”而倍受国际批评[⑥],其特征是“责任制”的存在以及监狱长握有强大的权力。而对被收容人员权利的多方面限制、负责人巨大的裁量权、以及对外界的封闭性、密行主义及称作“义理人情”的情感关系等,是其基本构造。有人认为,这其中涉及所谓“大和精神”,因而此种架构正是适合日本民族的。但在这种体制下,受刑人员却因为得到了基于“同情”的“恩惠”,而被强迫彻底地服从于这种管制体制。时常有人指出,这种关系反映了日本社会的结构,但这果真能帮助受刑人员回归社会吗?这里存在很大疑问。而且,最近在日本,涉外犯罪的被逮捕人数年年增加,与此相伴,外国人的受刑人数也在增加(1997年为1150人)。从这种观点来看,今后仍维持基于“大和精神”的“日本型行刑”,在事实上也是不合适的(参照图16-18)。[⑦]
  也许我们有必要稍微触及一下和被收容人员的社会回归,以及在社会上的处境和遭遇相关的日本“保安观察”制度。在日本,作为对青少年的“保安处分”,附带有“保安观察”制度,它在成人的暂缓执行人员中也有实行。而且,对从服刑设施中假释出来的人,也采用此“保安观察”制度。成人的假释率大体在55%左右,而青少年的假释率则在最近超过了95%。在被宣判为“保安处分”的青少年中有超过20%的人是被“保安观察”。我们知道,“保安观察”制度对于被收容人员的回归社会是极为重要的。
  “保安观察”是以“指导监察”和“辅导援助”为中心的。负责人员是作为一般公务员的保安观察官及民间慈善家、志愿者等组成的保安员,现在,保安观察官在全国不满1000人,其他的工作由48000多名保安员来完成。因此可以说实际上是保安员承担了大量工作。但是,现在这些保安员老龄化显著,平均年龄了超过60岁。而且据称由于被选出的保安员的年龄层次和社会层面狭窄,造成了组织的封闭性。考虑到保安观察对象中80%是青少年,所以从年轻人中选取保安员是十分重要的。
  从狱内所处地位与社会位置的联系这点来说,有必要考虑高龄受刑者问题。近年,在日本60岁以上的高龄受刑者有增加倾向,1997年的新受刑人员中,60岁以上的人占到了全体的7%的比例(1591人)。其中有很多是“二进宫”或是因无业、无固定住所等原因而家庭破裂的人。高龄受刑者问题不用说,是实施回归社会政策时应考虑的,更是考虑其与刑事政策、社会福利政策关系及考察社会福利政策自身的应然状态时应考虑的。
  4、财产刑、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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