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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犯罪状况及刑事政策

  在日本,死刑的执行数是极少的。那么,为什么不能废止死刑呢?据说是因为日本社会重视同质性,而存在排斥“异质”的倾向,死刑制度的存在正是这种现象的反映。[③]
  现在,有必要谈及和死刑存废相关联的被害人问题。在日本,近一段时期,刑事司法的“犯罪被害人权利”已成为重要课题。最近,将事件处理结果通知被害人的制度已被警察机关、检察院、法院所采用。而且,《犯罪被害者给付金支付法》已从1981年开始施行,它规定了给犯罪被害人支付具有抚恤金性质的“给付金”的制度。但是还不能说其给付金额是充分的(遗族给付金[④]:1079万日元;障害给付金[⑤]:1273万日元)(1997年))。而且很难说,这对于被害人、被害人家属的精神补偿是足够的,而这种补偿却往往被认为是比什么都重要的。近一段时间,以大学为中心的民间性的活动开展得十分活跃,这其中甚至有医学专家的参与。但即使这样,在这件事中,警察占主导地位是客观实情。在民间层次上,扩大对被害人的关注、照料,已成为今后的重大课题。
  3、 自由刑
  最近数年,自由刑的发展状况是,每年新入监人数大体保持在23000人左右。具体来说,徒刑占99%以上,监禁占0.7%,拘留占0.1%左右。在日本,规定徒刑(惩役刑)受刑人员,要强制劳动(刑法12条2款);监禁(禁锢刑)的受刑人员在法律上并不要求被强制劳动,而实际上是,以本人“请愿”的形式从事劳动的人占了大多数。因此说,监狱收容的人大部分都要劳动。但是,对于这样的“刑务劳动”,并不支付劳务的对价或是作为报酬的佣金,而只是给付一种带有恩惠性质的“赏与金”(参照监狱法27条)。这种“赏与金”是极低的,这点从1997年的受刑人员每人月均赏与金额仅为3905日元就可见一斑。
  日本国宪法禁止奴隶性的苦役(宪法18条),同时将一般性的劳动义务(勤劳义务)作为国民享有的权力予以规定(宪法27条第1款),因此,强制性劳动和“赏与金”制度被认为是有问题的。而且, 即使这种劳动能起到回报社会作用的,这也要源于被收容者自己的意志,如果是被强制的话也许还会产生相反的效果。
  另外,现在日本规范自由刑的《监狱法》,是在1908年制定的陈旧的法律。它把重点放在了监狱管理运营上,而对于受刑人员的人权保障和回归社会后的处境待遇等没有做出规定。试图修改目前的《监狱法》的活动迄今已有过几次,但均以失败告终。所以,有必要制定一部“行刑法”,其任务是确立受刑人员的人权保障,并促使其回归社会后的待遇更加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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