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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辩人:武汉大学
                      2001年元月6日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齐天诉武汉大学行政不作为一案之原告齐天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法院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并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依法应该录取齐天为博士研究生
    1、1995年3月10日,被告经认真审查,批准同意齐天报考博士研究生,根据教育部《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第六条和被告招生简章之规定,可知被告已明确认定原告思想道德品质良好。
    2、经国家教委批准,被告1995年有录取毛泽东哲学思想研究方向计划内博士研究生名额一名。被告声称1995年189名博士招生名额已全部录满,但并不能否认毛泽东哲学思想研究方向的计划内名额未实录的事实。尽管被告同意原告自1998年起在校攻博,但一直未发录取通知书,2001年6月原告即将毕业,但被告至今尚未解决其博士学籍。
    3、原告1995年报考上述专业,考试成绩名列第一,被告应当录取原告为博士研究生。被告以原告1990年被退学因而思想道德品质不优为借口不录取原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该处分事实不实的部分,原告现已向上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申诉。)尽管被告有招录新生的决定权,但是被告是代表国家行使该权力,不得随意而为,不得将符合招录博士研究生之法定条件的原告拒之门外。
   二、被告擅自扣留原告的档案和户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1、被告1990年对原告作出退学处分后,应当与原告的原工作单位湖南XXXXXX 厂联系对原告的安置事宜,但被告在其所寄函件被退回后,即错误地将原告的档案和户口寄给原告出生地湖南省xx市xx镇,原告的档案和户口被该镇依法退回后,被告即擅自扣留至今,已10年有余。
    2、为了工作和生存,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将户口迁移手续由原告带回原单位办理上户手续,遭被告无理拒绝,此后原告又数次联系到了新的工作单位(武汉xxxx公司,湖北省xx厅等),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户口和档案转移手续,又遭被告无理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于1995年同意原告报考了其哲学系博士研究生,原告成绩优秀,被告又不予录取,于是原告的档案和户口又继续被被告扣留至今。被告作为我国一教书育人的专门机构,理应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危害作为其学生之一的原告的正当权益,但是被告在本案中的行为不但明显地违背了上述宗旨,而且在至今都无法提出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还一意孤行、知错不改,这实在令人无法理解。如仍不及时依法更正,势必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害后果和更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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