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法律尊严,呼唤人间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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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维护法律尊严,呼唤人间公正
齐天(化名)诉武汉大学行政不作为一案,已于2001年2月15日在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进行了事实审、法律审、程序审,被告武汉大学对原告所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法庭最后宣布闭庭,择日宣判。现将有关原始信息公布于众,请予以评判。
行政起诉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1995年被告同意原告报考其哲学系博士研究生。原告以被告哲学系(原告户口扣留存放地)的生源身份报考,被告对原告进行了考试资格审查,发给了原告准考证。原告以同等学力报考,初试、复试成绩都是第一名,尤其是外语考得好,但没有被录取。被告不录取原告的理由是,原告90年在被告处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犯了错误,受过处分,政审通不过。原告不服,随时保持申诉。经原告多方奔走,98年被告同意原告跟98级博士生一起上课,并参加了学位课程考试。经过两年多的学习,原告理应进入毕业论文写作阶段,但被告拒不解决原告博士学籍。原告为此多次向被告提出申请,但被告未积极履行相关职责。因此,原告的学习生活无法正常进行,原告被被告扣留了10年的档案、户口和粮油关系无法得到落实,物质和精神上遭受极大损失和伤害。
鉴于上述被告不履行职责的不作为行为,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据《
行政诉讼法》和《
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1. 责令被告发给原告录取通知书,让原告补办报到注册手续,取得博士学籍;
2. 责令被告落实原告的户口和粮油关系;
3.责令被告赔偿原告物质精神损失334652元人民币。
起诉人:齐天
2000年12月28日
答 辩 状
被答辩人齐天当年考博时其自身的综合条件不符合“择优录取”的原则。答辩人武汉大学依据教育部关于招收博士生的有关规定不予录取,系答辩人正当行使国家授予高等学校的职权,并无不当。
答辩人当年不予录取被答辩人,系因被答辩人自身素质不符合录取条件,答辩人依法行使职权的必然结果。对此,答辩人不存有任何过错。被答辩人所谓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理应由其自负,而与答辩人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