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古代法律禁止私习天文初探

  私习天文与其他犯罪的最大的不同点是不能自首。“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摘自《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私习天文者,不准自首,以习学以成也。若习学未成,与收藏禁物者,并准自首。私习固所应禁,学成不能复改,不可听在民间,故决讫杖罪,令充天文生。”(摘自《大清律辑注》卷二十二)私习天文被发现的是不能从轻发落的,而且为了鼓励检举揭发,还有一些具体的奖赏措施。“……告捕者,赏银一百两……”(摘自《通制条格》卷二十“私历”),“……并于犯人名下,追银一十两,给付告人充赏。”(《大明律》卷二十二“收藏禁书及私习天文”)
  三.几个有代表性的案例
  由于私习天文受处罚在历史上的记载比较少,在史书中,如“诸道所送知天文相术等人凡三百五十有一……诏以六十有八人隶司天台,余悉鲸面流海岛。”(摘自《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十),“太宗之世,召天下伎术有能明天文者,试隶司天台;匿不以闻者幻罪论死。”(摘自《宋史。天文一》)大多只有比较笼统的一句话,有名有姓的就更少了。现有几个比较能说明问题的人的事例,列出来作为参考。
  1.《隋书》卷七十五记载:
  “马光,字荣伯,武安人也。少好学,从师数十年,昼夜不息,图书谶纬,莫不毕览,尤明《三礼》,为儒者所宗。开皇初,高祖征山东义学之士,光与张仲让、孔笼、窦士荣、张黑奴、刘祖仁等俱至,并授太学博士,时人号为六儒。然皆鄙野无仪范,朝廷不之贵也。士荣寻病死。仲让未几告归乡里,著书十卷,自云此书若奏,我必为宰相。又数言玄象事。州县列上其状,竟坐诛。孔笼、张黑奴、刘祖仁未几亦被谴去。唯光独存。”
   这记录的是隋朝的一个案例,共牵连了四人。张仲让在朝廷不得志,于是辞官还乡,在民间对外公然预测天象,于是惹来杀身之祸,并牵连了孔笼、张黑奴、刘祖仁也丢了官职。
   由这个例子可以看出,隋文帝对私习天文是十分敏感的,而且处罚手段也十分严厉,连无辜的几个人也受了牵连。这可能与他是开国皇帝有关,而且也是靠“天命”之说登台的。《隋书》中的记载对隋文帝取代旧有统治的合乎“天命”做了论证:“……往岁长星夜扫,经天昼见,八风比夏后之作,五纬同汉帝之聚,除旧之征,昭然在上……今敬以帝位禅于尔躬。天祚告穷,天禄永终。於戏!”他非常明白“天命”的影响力,故而对私习天文,枉言天象决不手软。
  2.《龙筋凤髓判》卷四“太史”记载:
   “太史令杜淹教男私习天文,兼有元象器物,被刘建告,堪当并实……父为太史,子习天文,堂构无堕,家风不坠。私家不容辄蓄,史局何废流行,准法无辜,按宜从记。”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