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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禁止私习天文初探

古代法律禁止私习天文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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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古代法律禁止私习天文初探
  序言
   中国古代天文学的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石器时代。观测天文、制定历法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农业的需要。但中国自古以来“君权天授”,“天命转移”,“天人合一”的思想又使中国古代天文学总是带有神秘的色彩,不得不与星占,谶纬之学带有瓜葛,甚至沦为纯粹的统治工具。(也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天文学纯粹是帝王之学。参考《天学外史》,作者江晓原)。《汉书。艺文志》说:“天文者,序二十八宿,步五星日月,以纪吉凶之象,圣王所以参政也。”于是,新的统治者有把天文景象(可能是确实发生的,也可能是虚构的)作为其取代旧统治的证明。而当其逐渐稳固了既有的统治后,将观测,研究天文的权力收为国有,私习天文就成为了首当其冲的镇压对象。
  一中国古代天文学概况
   中国古代天文学家可分为官方和私家两类。
   官方的天文机构为中央政府的一个重要部门,历代都设天文方面的官职,但机构和官职名称有所不同,如下所示:
   秦:太史令
   西汉:太史公,太史令
   东汉:太史令
   魏晋南北朝:太史局;太史
   隋:太史曹
   唐:太史局,浑天监,浑仪监,司天台;太史局令,浑天监,太史监,司天台监
   宋:司天监,太史局,天文院;司天监,太史局令
   辽:司天监;太史令
   金:司天台;提点,司天监
   元:司天监,回回司天监,太史院;提点,司天监,太史院史
   明:钦天监;太史令,监正
   清:钦天监;监正(摘自《天学志》)
   天文机构的人员设置也有具体的规定:
   太史局,令二人,从五品下;
   丞二人,从七品下;
   令史二人,书令史四人;
   历生三十六人;
   装书历生五人;(摘自《唐六典》卷十秘书省。太史局)
   同时,天文官员的职责按其官职大小划分是非常明确的,而越权将受到严厉的制裁。“太史令观察天文,稽定历数。凡日月星辰之变,风云令色之异,卒其属而占候焉。其属有司历,灵台郎,挈壶正。凡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苟非所任,不得与焉。观生不得读占书,所见征详灾异,密封闻奏,漏泄有刑。”(摘自《唐六典》卷十)作为高级天文官员(太史令,司历,灵台郎,挈壶正等)可以根据天象占卜吉凶,而低级的官员(观生)只能秘密禀告上司,不得读星占的书籍,也不得对天象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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