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桑托斯理论研究
程虎:桑托斯(Boaventura De Sousa Santos)是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威斯康星大学法学教授、葡萄牙卡姆诺(Coimbra)大学经济学院的社会学教授,《走向新常识——范式转换中的法律、科学与政治》是他有关后现代方面的一部重要著作。桑托斯提出,从16、17世纪开始,现代性作为一种建立在社会管制与解放之间新的均势基础上的富有生命力与革命性的社会文化范式而显现出来。在19世纪末叶,这种均势逐渐被打破了,倾向于支持管制,而限制解放,到最后后者完全被前者吸收。这就是二十世纪末期,桑托斯所处的背景。而解放完全被管制所吸收标志着现代范式已经到了穷途末路,同时也预示着一个新范式的出现。桑托斯在文中对现代范式持一种批判态度,认为现代范式已经挖掘了一切潜力,并且指出现代科学、法律与政治范式经过长时间的充分发展,自身的体系已经非常完备,现代范式已经完成了它们的历史使命。
桑托斯认为,现代范式建立两个支点上,即管制支点和解放支点。每个支点又包含着三个原则。管制首先包括国家原则,主要由霍布斯加以阐释。其次是市场原则,由洛克和亚当·斯密加以发展。最后是社团原则,它是卢梭政治与社会理论核心。国家原则构成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直接的政治义务。市场原则构成了市场主体之间平行的、利己的、相互对立的政治义务。社团原则构成了社团成员和社团之间平行的、连带的政治义务。而解放则包含在韦伯(Weber)所强调的三个理性原则中,即艺术和文学的审美表现理性、科学和技术的认知工具理性以及伦理和法治的道德实践理性。很明显,这两个支点都是建立在抽象的原则基础上。因为管制与解放两者之间的力量对比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所以无论是管制还是解放都尽可能使自己力量最大化,尽可能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在管制方面,通过实现国家最大化、市场最大化或者社团最大化来强化管制;在解放方面,通过社会惯例的审美化、科学化或者司法化来加强解放。
桑托斯认为我们正进入了从现代社会到后现代社会的范式转换时期。现代法面临三个困境:民族国家与世界体系;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法律乌托邦与乌托邦的实用主义。其中,第一个方面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二元论面临的困境,第二个是私法与公法二元论面临的困境,第三个是建立在法的无限可用性的前提下正常变化模式所面临的困境。
在民族国家与世界体系关系中,桑托斯主要分析了法律的三个时空向度:地方性、民族性与跨国性,重点论述了地方性与跨国性两个时空向度与民族国家关系。桑托斯认为法律有三个构成要素,即修辞学、官僚制度与暴力。修辞学不仅是一种知识,而且是一种建立在通过可以接受的言辞或者非言辞方式进行劝导或说服基础上的交流形式和决策技术。官僚制度是一种建立在通过严格标准和正当程序的权威压力基础上交流形式和做出决策的技术。暴力是一种建立在通过肉体压力基础上的交流形式与决策的技术。这些构成要素是不断变化的。不同的分析范式就会有不同的要素。
在地方与民族之间关系上,桑托斯主要选择了里约热内卢的一个居民点的法律进行分析,桑托斯选择了巴西的里约热内卢最古老、最大的居民点帕萨德,运用人类学方法分析居民点法律在纠纷预防与纠纷解决方面具有本土特点,以及一个国家内部正规法(官方法)与非正规法(地方习俗)之间协调关系。这种前现代法具有现代法所不能具有的功能。整个国家可以视为由官方法与非官方法所编织的无缝之网。这为他坚持的法律多元主义观点提供了依据。
在民族国家与跨国组织之间关系上,桑托斯分析了全球化过程中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变动关系。全球化涉及到经济、政治和文化层面变革。在经济领域,它的主要特征是世界范围内资源流动、灵活的生产体系和低廉的运输价格使工业品由外围国家生产运往中心国家,从而出现了美国、日本与欧洲为代表的三大贸易集团。在政治方面,中心国家由于其在经济上的主导地位使其逐步控制外围、半外围国家。同时出现了区域性的、国家间的主权联盟,如欧盟。主权国家丧失了它传统的经济、社会与文化中心地位。在文化方面,商品、资本、劳务、人员、思想以及信息的跨国流动使不同国家文化汇合在一起,但这个过程难以形成全球文化。桑托斯专门分析了两种全球化形式:一种是全球化的地方主义。指一个特定的地方现象成功地实现全球化;另一种是地方化的全球主义,指全球共同规则、模式对地方产生的影响。
朱景文:关于桑托斯,一方面他受到后现代理论的影响,认为现代资本主义的范式已经走到了尽头,正在为后现代的范式所取代,另一方面,他又受到世界体系论的影响,而世界体系论受到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影响,在福柯等人的后现代理论看来,仍然属于“宏大叙事”的范畴。世界体系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沃勒斯坦曾专门为桑托斯的《走向新常识》一书写书评,认为:“这是一本关于常识的不平常的书。桑托斯把我们从经典科学和现代性的尽头带到乌托邦的必要建设,并详细分析了法律制度,使几百年的历史理论化”,认为它是“一本好书,一本有用的书,一本我们都需要认真考虑的书。”
关于桑托斯的这本书,除了范式转变之外,还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他关于“自我反应”(self reflective)的观点,即在叙述社会历史过程时,研究者很难避免不带自己的个人的或自己所属的集体的偏见,难免用占主流地位的观点来解释,把不占主流的观点边缘化,像桑托斯所说的,“我们所说的总是比我们说我们所说的更多。”而要发现事物的原貌,就必须进行知识考古学的研究。 在作为世界体系理论一部分的世界法律体系的研究中,特别要注意西方文化占霸权地位时期的殖民和新殖民的语境。二是他关于乌托邦的评价。在本书中他用了专门一篇论述乌托邦问题,本书最后一章的题目是“不要攻击乌托邦”。他引用了萨特的话,“一种思想当它没有实现时总与乌托邦有些怪异的类似之处。”他认为,现代性范式已经穷尽了所有的潜力。他把解放和规制(管制)看作是制约社会发展的一对矛盾,20世纪以来,规制已经完全吞聂了解放,而要想解放,要想为解放而斗争,就必定是社会的越轨行为,也是认识论的越轨行为。这就必然要求助于乌托邦的思想。因此,他实际把一切超越现实社会条件、超越现实社会所允许的行为都看成是乌托邦的思想。
对桑托斯的评价也是复杂的,一方面他宣扬从现代到后现代的范式转变,无疑说明他是一位批判现代性,主张后现代的思想家;另一方面,他又明显的受到世界体系论的影响,主张用一种新的范式代替现代性的范式,他试图建立一个包括科学、法律、权力等现象在内的更加宏大的理论,这又是为福柯、德里达等人的后现代思潮的主流所不容的。他的法律理论不仅包括主权国家的实证法理论,而且包括对亚国家的社会团体的法律社会学,还包括超国家的社会的比较法和全球化研究,他关于从三个时空和维度研究法律现象的主张也表现出他的宏大理论的抱负。这样的法学家即使在美国也是不多见的,在我的印象中只有昂格尔的《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中的宏大构思可与他媲美。他与福柯等人的分歧似乎也表明对后现代含义的分歧,即后现代仅仅意味着对现代的批判,还是除了解构现代以外还包括建构一种新的社会和思想方式。
9. 关于罗马法研究
周静:在传统上,占主流的法律史学家一直把现代西方法律传统看作是古罗马法的继续,而罗马法具有原生性、独特性、纯粹性、优越性、自我更新能力及其自身历史的连续性,似乎罗马法是优等民族的产物,是不受其他文明的影响的。现代西方法律传统发轫于何处?它果真来自罗马法吗?如单纯来自罗马法,那么究竟是哪一部分与哪一阶段的罗马法?如不是单纯来自罗马法,它来自何方,与地中海文明的关系如何?其它古代法同现代西方法律文化间是否存在直接联系?如果是,或如果此种联系尚需借助于罗马法这一中介因素,那么这些外来法是怎样影响乃至渗透到罗马法之中,进而融入整个西方法律传统的?罗马法同地中海盆地其它古代法间关系如何?罗马法律文化之中的哪些方面同其它古地中海文明相关联?整个古代地中海文明呈现出了一种什么样的状况?而整个西方法制史又呈现出了一种什么样的态势?对这些问题所做出的不同回答、所采取的不同策略背后潜藏了或代表了哪些不同的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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