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法学大纲㈤
于洪军
【全文】
系统法学大纲(五)
第五章 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法规则和法的规律、
人的意志表现为法的规律、社会系统依据法的规律
由于系统法学提出了与以往法学理论有所不同的法的概念,和关于法的根源、法的功能、社会系统依法运行方式及规律的结论,那么对于法学的研究对象,系统法学也必然会得出与以往法学理论有所不同的结论。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要研究法本身的规律,这是没有疑问的。法的本质属性是什么、各社会系统的法有哪些共性和哪些个性、法的子系统和要素应如何排列组合、法的根源是什么、法有什么功能等都属于法本身的规律。但是,法学的研究对象又不仅仅是法本身的规律。组成法的细胞──法规则的规律,也应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法规则由哪些要素构成、各要素在构成法规则时应符合哪些要求、法规则如何组合成法律等,都属于法规则的规律。除此之外,人的意志生成法的规律、社会系统在整体的运行中依据法的规律、社会系统的各子系统和要素在运行中依据法的规律等,还应当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本文第四章所述的社会系统运行方式和运行规律就属于这些方面的规律。
由此看来,法学的研究对象有三个方面:一是法规则和法的规律;二是人的意志生成法的规律;三是社会系统运行依据法的规律。法学就是以这些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二、法学的研究范围
根据上述的法学研究对象,我们确定的法学研究的具体范围如下:
(一)法规则的本质属性;
(二)法的本质属性;
(三)法的根源;
(四)法的功能;
(五)人的意志生成法的规律;
(六)社会系统运行依据法的规律;
(七)法的比较;
(八)法的发展史;
(九)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包括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至于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所谓“部门法学”,在我国正统法学中是一直被当作法学的分支学科的。可是按照系统法学的观点,这些学科并不是法学的分支学科,而是人类应用法学和其他科学对社会系统实行控制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学科,是法学与其他科学的边缘学科,可总称为“社会控制学”,当属于软科学的范畴。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和诉讼法学等,均可看作是社会控制学的分支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