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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水平”还是“超世水平”

  第五,国家版权局也完全没有必要在1995年8月23日发出针对“任何单位”的《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理由同上。
  第六,国务院办公厅也完全没有必要在1999年2月24日转发的国家版权局上述通知。理由同上。
  第七,1998年年底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就完全没有必要参照TRIPS协议规定,给软件专门增加一项出租权。事实上,依据《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外国软件著作权人目前在中国已经享有出租权;但中国软件著作权人目前尚无出租权。如果“超世界水平”的解释成立,就早已包含了出租权的内容,就根本无需再“画蛇添足”增加出租权了。
  综上所述,正是因为“超世界水平论”是不符合立法原意的,所以,《软件条例》实施八年以来,依照“超世界水平论”应当发生的事情并没有发生;依照“超世界水平论”不应当发生的事情却都发生了。
  事实上,中国实施《软件条例》的历史进程、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历史进程、中国修改著作权法的现实进程都已经否定了“超世界水平论”。
  8.发展中国软件产业与“超世界水平论”
  常常听到这样的说法:中国的软件产业发展缓慢,原因在于中国的知识产权环境不够好。也常常听到外国软件公司悲天悯人地告诉中国软件公司:中国的知识产权环境如果再好一些,你们就可以赚更多的钱。
  这种说法只能作为应当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论据,却不能成为肯定“超世界水平论”、否定“正常水平论”的论据。
  8月23日《中国计算机报》刊登的《CMM――中国软件进入国际市场的一座桥梁》一文值得一读。该文写道:“中国软件业与印度几乎同时起步,国家也一直大力扶持。但直到现在国际上有影响的中国软件产品还不多,尤其是系统化的大型软件。中国人的聪明才智是世界公认的,但是同样作为亚洲发展中国家,中国的软件产业为什么远远落后于印度呢?”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与微电子研究中心与美国SOFTTECH公司合作进行的这一项对美国和印度软件业的成功经验的研究结论是:“除了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结构、公司体制等方面的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中国软件行业明显缺乏基本的规范和标准。”该文写道,“更多地了解CMM(Capability Maturity Model)模型,应用其标准来规范软件企业的软件开发过程,在适当的时机取得CMM高等级的质量认证,可以成为中国软件进入国际市场的一座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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