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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法学大纲㈡

  行为科学揭示了人有不同层次的需求。如马斯洛把人的需求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这样由低级到高级的五个层次,而且当低一级需求获得基本满足后,追求高一级的需求就成了驱动行为的动力。这应当看作是对人的本性认识的深化。人的不同层次的需求,始终都决定着多数人意志的形成、发展和变化。例如,当一个社会系统不能满足多数人最起码的生理需求的时候,多数人就会形成变革这个社会系统的群体意志,在接踵而来的社会变革中,法律将随之发生改变。
  迄今为止,人们对自己的本性的认识还是很不完全的。在人类把自身组成的社会作为控制对象进行控制的时候,完全有必要在看到多数人意志是法的根源的同时,重视人的本性对多数人意志的决定性影响,进一步深化对人的本性的认识,更多地吸收和应用生理学、心理学、人体科学、行为科学、人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以使社会系统朝着更有益于人类的方向发展。
  (二)该社会系统的生产方式。
  生产方式即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的谋得方式。它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这是影响多数人意志的一个重要因素。马克思说:“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⑧社会中多数人意志当然也要受到该社会生产方式的制约。如表现为集权基础法律的多数人意志只能是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低级生产方式的产物,而表现为分权基础法律的多数人意志则是到了十七、十八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迅速发展而逐步形成的。
  (三)该社会系统的实在法律。
  实在法律是已经成为某一社会系统中社会生活依据的那些法规则。它们根源于多数人意志,但由于已成为社会生活的依据,又会反过来影响多数人意志。这种影响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趋同形式。即法律在实施的过程中把多数人意志由被迫接受转变为普遍支持,多数人意志与法律逐渐趋同。如新加坡的有关公共场所卫生的、规定着较强压力的法律,开始时可能是多数人所被迫接受的,但随着法律的严格实施,多数人就逐渐适应并看到成效了,于是便普遍支持,多数人意志与法律趋向同一了。另一种是逆反形式,即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把多数人意志由被迫接受转变为坚决反对。如中国封建社会规定繁重赋税和徭役的法律,开始实施时多数人尚属被迫接受,随着法律持续实施,多数人便日益厌恶,终于形成了坚决反对它的多数人意志,以致最后起而反抗,直到彻底改变这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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