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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法学大纲㈡

  (二)基础法律是多数人意志的表现
  任何一个社会系统都存在着法,那么任何一个社会系统也就都存在着立法方式。规定着立法方式的法律,我们在上一章已经提到,叫做基础法律。基础法律是法的核心组成部分。普通法律通过基础法律规定的立法方式得以产生,又因基础法律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人类社会发展到现在,出现过各种各样的基础法律,但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集权基础法律,即规定最高立法权由一人享有的基础法律;一类是分权基础法律,即规定最高立法权按一定程序分别由两个以上的组织享有的基础法律。不管哪类基础法律都是该社会系统中的多数人意志的表现。
  我国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的基础法律,都属于集权基础法律。虽然这两类社会的普通法律有许多是少数人强迫多数人接受的,但集权基础法律却是这两类社会系统中多数人意志的表现。人们可以看到,经过无数次的改朝换代,国王、皇帝“言出法随”的立法方式并没有改变,究其原因,是两类社会系统中多数人意志没有改变。多数人坚持认为:“天无二日,国无二主”,“国不可一日无主”,“皇帝是真龙天子”,“皇帝的话是金口玉言”。他们祁求遇到“明君”,起义、造反只是为了诛贪官、换昏君,决不是对国王、皇帝享有最高立法权的立法方式存有异议。相反,“国家应有一个最高统治者,最高统治者的话其他人应当执行”,这恰恰是各朝各代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里的多数人的愿望和要求。这种多数人的意志没有随朝代的变换而改变,作为其表现的集权基础法律也就没有随朝代的变换而改变,国王、皇帝“言出法随”的立法方式当然也就贯穿于整个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了。这种多数人意志当然是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同时也受到当时认识水平的局限,还有历代统治者也总是利用统治权力在不断予以强化。但不管怎么说,集权基础法律所表现的毕竟还是多数人的意志。
  绝大部分的资本主义社会,其基础法律都是分权基础法律。分权基础法律的产生,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是人类对立法活动在认识上的一个飞跃。分权基础法律规定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也说明了人类已经注意到了法与多数人意志的关系。虽然最早的分权基础法律是在集权基础法律规定的立法方式下产生的,但由于它的科学性和进步性,很快便赢得了后来选择这种基础法律的社会系统的多数人的拥护。因此,分权基础法律很快便在许多社会系统中得到确立,并且,在实行分权基础法律的社会系统中,有些普通法律可能为多数人所反对,为此而发生的集会、游行、示威和罢工者屡见不鲜。但却从未有过反对分权基础法律的集会、游行、示威和罢工。所以,分权基础法律所表现的正是那些社会系统中的多数人意志。
  我国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社会,是一个极特殊的社会系统。它的出现并在一定的时间内存在,当然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和某些偶然因素。但当时事实上存在着的“集权基础法律”却是根本的原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后,形成了一些诸如“民主集中制”、“人民代表大会制”等具有分权基础法律性质的法规则。但这些法规则并没有成为当时多数人的意志。相反,几千年形成的“皇权至高无尚”、“最高立法权由一人行使”的多数人意志根深蒂固地在事实上存在着。只要这种多数人意志存在,那么不成文的、甚至是不自觉的集权基础法律就必然存在。在这种不成文的、不自觉的集权基础法律面前,成文的宪法所包含的那点分权基础法律就显得太脆弱了。当毛泽东将一人意志加于党中央、人民代表大会之上,进而一夜之间将宪法变成废纸的时候,其实是在依“法”行事──依表现多数人意志的“集权基础法”行使立法权,因此,“文化大革命”自然是不可避免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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