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律与符号化
符号化是现实标识的可见方面。它是一个最复杂的程序,因为它的运作是在比例尺和投影法的基础上并受到它们的制约。修辞学、符号论和文化人类学已经对现实的法律符号化的复杂性提出了重要的观点。把这些观点及对它们的批判结合起来,我区分两种对立的法律符号化的理想类型:荷马型的法律和圣经型的法律。这些比喻的设计方案涉及到两个极端的理想类型,其中的每一个都在不同程度上近似于在现实中存在的法律秩序。这些设计方案借自奥尔巴赫(Erich Auerbach)对西方文学中代表现实的不同形式的经典说明。奥尔巴赫认为,在欧洲文化中存在两种代表现实的文学形式。他通过对比荷马的奥德赛和圣经说明这两种类型。奥德赛描述了英雄生活的悲剧和崇高的特征:一种充分外部化的描述,统一性的说明,无中断的联系,所有事件都展现在前台,表现不可能有错误的含义,几乎没有历史发展和心理视角的因素。相反,圣经代表了普通的和日常生活的语境中的崇高和悲剧:描述所注意的是人类问题的“多层次性”,其中的一部分获得了解救,而其他的则仍然处在黑暗中,意义的多重性和需要解释,历史上形成的概念的发展,成问题的预设。
我认为,这种文学代表现实的基本对比也可以在现实的法律标识中找到。相应地,我区分两种理想类型的记号体系,从而使现实法律符号化。我把具有下列特征的现实的法律符号化称为荷马型的法律:把现实的日常的连续的变动转换为相互不同的一本正经的片段(合同、法律争端等)的前后相继性,依赖于抽象的形式化的语言描述,通过习以为常的认识和参照符号。这种符号化的类型以一种法制形式为前提,我称为工具性法制。相反,我称圣经型的法律是一种以想象为基础的法制,其前提是把法律互动的非连续性铭记在它们发生的多层次的语境中,以形象的和非正式的语言描述它们,通过偶像、感情和表现性的记号。圣经型的法律可能比荷马型的法律更古老,但是在每个历史阶段,不管谁占主导,都存在着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例如,现代国家法律秩序主要是一种荷马型的法律,但是圣经型的法律在许多方面都显示其重要性。回到由新的跨国法律主体创造的特殊性的法律的例证中,很明显这种正在出现的世界法制倾向于圣经型的法律。一些专家已经注意到,在跨国公司和国际协会制定的道德法典和标准合同中使用道德韵律的非认识的、感情的和表现性的符号,像协作、共同利益、相互信任、值得信任性、合作、援助等等。
但是两种类型的法律符号化的对比最明显地表现在法律多元主义的情况下,这时社会实践不断地在具有不同种类符号化的法律秩序之间搭桥。我们上面提到的所有例证都在某种程度上涉及这种情况。在佛得角群岛公众正义的例子中,企图把民族国家法与地方习惯法混合。两种相反的记号体系在法官解决案件的方法上表现出来。一些法官,一般是比较老的法官,采取地方的、以设想为基础的法律观点,他们不怎么区分法律和事实,以形象的、非正式的语言,诉诸于形象化的、表现性的、感情的语言和姿势符号,而其他法官,一般是比较年轻的法官,企图模仿职业法官甚至政治干部,则采取一种工具性的法律观点,区分法律和事实,以抽象的和形式的语言描述,诉诸于习惯的、认识的和参照性的语言和姿势记号。但是,同一个法官可能在不同的情况下采取不同的法律形式。例如,Nha Bia,一位著名的女法官在她最熟悉,她感到更自主地以她自己的方式主持正义的那些案件中采取圣经型的法律。另一方面,在争端没有普遍性,或她的法律能力或管辖权可能受到挑战的案件中,如涉及到政治问题或牵涉到社区的有权势的人物的案件中则采取荷马式的法律。
走向后现代的法律观
Claim Perelman 在他关于新韵律的论文中写到,古典的思想赞成空间的比喻,现代的思想则赞成时间的比喻。在我看来,后现代将回到空间的比喻,即使也受到新的空间和空间性的激励。毫不奇怪,后现代主义是以作为建筑学的一场争论,即人们创造的空间艺术为开端的。这里所勾勒的法律符号制图学可以看作是走向后现代法律观的一种社会学的企图。
比例尺、投影法和符号化不是中性的程序。在它们内部作出的选择都促进了某种利益和争端,而压制了其他类型。法律的权威作为标识、歪曲和设想现实的一种特殊方式来源于这些程序的运作。因为法律符号制图学不能解释为什么在这些程序的运作中作出这个选择,所以可能把它看成堕落为分析形式主义。但是,我们的世纪已经受到形式与非形式之间的对立的太多的困扰,而二者都关心社会行为和科学分析。现在我们已经接近世纪末,是在非形式中看待形式和在形式中看待非形式的时候了。在法律的社会分析的层次上,我们一旦用法律多元主义的观点看待法律就能最好地得到这样一种关系的观点。
法律多元主义是后现代法律观的关键概念。不是传统的法律人类学的法律多元主义,在那里不同的法律秩序被看作共存于同一政治空间的分离的实体,而是在我们的生活轨道发生质的跳跃或全面危机以及在呆板的无事发生的日常生活中附加、相互渗透和混合在我们思想中以及我们行为中的不同法律空间的观念。我们处在一个多孔的法制或法制的多孔性的时代,一个迫使我们不断的转变和渗入的法律秩序的多重网络的时代。我们的法律生活是由不同的法律秩序相互交叉即法制间(interlegality)而建构的。法制间是法律多元主义的现象学对应物,这就是为什么它是后现代法律观的第二个关键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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