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调整模式之外,不同的法制比例尺也制约着行为束。一个行为束在结构上是由预定的界限所决定的相互联系的行为序列。我们可以确定两种界限:一种是由排列确定的,另一种是由伦理确定的。按照排列,我们能区分两种理想类型的行为束:战术的和战略的行为束。按照伦理,我们也能区分两种理想类型的行为束:教导的和工具的行为束。在前例中,我认为大比例尺的法制吸引战术和教导的行为束,而小比例尺的法制吸引战略的和工具的行为束。在法制间的情况下,即大比例尺法制与小比例尺法制相互交叉的情况下,大比例尺的行为束倾向于是保护性的,调整正常的、日常的交往,或者最多是分子斗争,而小比例尺的行为束倾向于侵略性的,调整主要的、特别的情况,为克分子的斗争所缠绕。这些倾向不管参与到特殊的行为束中的社会群体的阶级性如何都是如此。
法律分析的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含义是最不发达的但可能是最重要的。它涉及到调整限度(regulatory thresholds)问题。不管法制所调整的社会对象和调整目的如何,法制的每个比例尺都有特殊的调整限度,决定着什么属于法律的领域和什么不属于法律的领域。这个限度是三个限度结合运作的产物:探察限度、歧视限度和评价限度。探察限度涉及被调整的社会对象的最小细节;它区别相关和不相关的问题。歧视限度涉及在描述社会对象时的最微小的可觉察到的差别,它可以在调整中用来区别质的不同;它区别值得同等对待的相同的对象和值得不同等对待的不同的对象。最后,评价限度涉及社会对象伦理性方面的最微小的可觉察的差别;它区别法律的和非法律的对象。
在1974-75年葡萄牙革命危机期间,一个郊区的工人被指控杀了一个大地主。在他的辩护中,工人愤怒地列举了Salazar专政时期在他统治的社区对小区工人多年来的任意、残暴的行为。对于国家法制来讲(所谓民主法制)这两种行为,即工人和地主的行为,按照结构和伦理是很不相同的。对于革命法制来讲,从较低的歧视限度和评价限度的观点,两种行为在它们都是不合法的意义上是类似的。杀人犯不能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革命行为,但是,作为一种对地主过去行为的反应,它是可理解的因而是能够宽恕的。
这三个限度由于法律形式的比例尺不同而不同,但是,同一个法律比例尺也可以允许在它的调整限度内部的差别。例如,它可以有高探察限度和低评价限度,或者相反,差异可以表现在法律领域(例如,
劳动法可以比
刑法或社会福利法有较高的调整限度)。而且,调整限度也不是固定的。它可以在某种范围内升降。但是,它的运动总是构成它的不同限度相结合运动的结果。在当前社会政治环境要求对经济放松管制和社会互动的条件下,调整限度由于更高的探察度和歧视度而上升。但是,在实际上由于社会法律生活总是法制间的,即一种法制形式的放松管制可能总伴随着或以另一种法制形式的管制的增加为补偿。
2.法律和投影法
法律秩序也能由它们所使用的投影法的种类来区别。投影法是法律秩序确定它的运作界限和组织它们内部的法律空间的程序。像比例尺一样,并且也由于同样的原因,投影法不是一个中性的程序。不同种类的投影法创造具有同样社会对象的不同的法律对象。每个法律对象赞成一种特殊的利益形式和一种特殊的争端概念和解决它们的模式。
每个法律秩序都建立在一个基本事实基础上,即一种总事实或总比喻,它决定着特殊的解释标准或视角,具有所采取的投影法的特点。在市场中的私人经济关系是作为现代资产阶级法制的基础的总事实,而土地和建房,作为经济之外的、社会的和政治的关系,是Rio的非法建房者的法律赖以存在的总事实。
根据所采用的投影法的种类,每个法律秩序都有边缘和中心。首先,这意味着一定的法律秩序在它的法律空间不是均等的分布的。中心地区是法律资本更集中并拥有更大的利润的地区,这里的空间在地图上更为详细,吸收了更多的制度资源(法律职业、法院等等)和符号资源(法律科学、法律思想和文化等)的输入。第二个含义是在中心地区占统治的概念、解释类型和技术以及思想结构倾向于脱离它们起源的语境而输入到外围。因此,它们被适用到法律外围而不注意地方法律调整的需要,因为总是按照中心的观点解释和满足需要。技术的符号转移更是这样。在资产阶级国家法制的中心为合同所占据,像我们在编撰法典运动,特别是拿破伦法典中所看到的。合同,它们的类型、概念、理论、解释、一般原则一直是现代立法、现代法律教育和现代法律思想的中心。而且,合同观点被输入到其他法律领域,如
宪法、行政法,甚至
刑法。当我们今天听到合同的死亡时,又从合同回到身份时,我们不应该忘记尽管近年来有重要的法律发展,合同仍然是具有特权的构架,是现代法,甚至现代社会的基本比喻。虽然有充分的证据,但是我只提到在最近阶段在政治哲学和
宪法中的新契约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