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影法的第二个观点是每个地图,每个制图的历史阶段和每个文化传统都有一个中心,一个被安排的观点,即在有利的位置中的一种自然的或符号的空间,围绕着这个中心组织多样性、方向和其他空间的意义。例如,中世纪的地图往往把宗教置于中心——在欧洲地图中的耶路萨冷,在阿拉伯地图中的麦加。这也同样发生在思想地图中,用我们对自己周围世界形象化的设想。像Muehrchke 所说,“我们大多数思想的地图都把自己的邻居看作是无足轻重的。”
象征符号是地图标识/歪曲现实的第三个机制。它涉及到以绘制的符号标识现实的所选择的特征和细节。没有记号,地图就会像博格斯的地图一样不能用。
制图学的语言是令人着迷的,符号学用新的分析工具进行了它的研究。记号系统发展了多少世纪,根据地图制造者的不同的文化语境或者根据地图的目的,今天仍然有不同的系统可供选择。基特斯(J. S. Keates)在最近的一本书中谈到,在符号学中区分两种符号,形象符号和传统符号。形象符号是自然化的记号,建立形象物与所标识的现实之间的关系(例如用树丛来标识森林),而传统符号则远为随意,“传统符号认为某种符号对于某种现象是适当的。”——例如,线形符号代表道路和边境,同心的圆圈代表城市和城镇。如果我们注意历史的记录就会发现,在地图中所使用的符号系统开始时更为自然化,而逐渐地变得更传统化。但是,即使今天,根据许多条件,地图也可能更形象或者更抽象;它们可能依赖于情感/表现的记号,也可能依赖于参照/认识的记号;它们可能更可读,也可能更可视。
你可能对上述有关地图的说法感到陌生。格里兹(Clifford Greetz)说,法律是设想现实的一种方法。我的主张是,在法社会学研究中有许多没有解决的问题,可以用其他的设想现实的方法与法律相比较而得到解决。地图是一种这样的方法。实际上,地图和法律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二者都关心它们的结构特征和它们所使用的模式。显然,法律是地图仅仅是在比喻的意义上。但是韵律学也告诉我们,一个比喻长时期重复使用也可以逐渐使比喻的描述转变为字义的描述。今天在比喻的描述的意义上法律是地图。明天它们可能是在字义的意义上的地图。
法律的符号制图学
现在我将提出法律符号制图学的概要。我将试图表明国家的(和国际的)领土由以不同的方式自主的、相互联系的几个社会空间组成。在每个社会空间和跨空间内,不同种类的法律资本循环:国家化的或国家的法律资本和私人的法律资本,教会的和世俗的法律资本等等。每种法律资本提出一种特殊的行为和符号世界。在现代世界,法律已经成为一种特权方式,以设想、标识和歪曲这些社会空间、资本、行为和激励或焕发它们的符号世界。为了说明这一点,我将集中在理论法社会学以及我自己在葡萄牙、巴西和佛德角群岛进行的经验研究。在葡萄牙的研究涉及在1974-75年的革命危机中以及在这个国家持续了几乎50年的专制统治垮台以后民主法制与革命法制之间的矛盾。在巴西的研究是1980年在东北部的城市Recife进行的,涉及擅自建房的定居者反对国家和私人地主取得对他们已经占有的土地的法律权利的社会和法律斗争。在佛得角群岛的研究在1984和1985年进行,涉及自从1975年从葡萄牙殖民统治下获得独立以来国家所建立的公众法院(popular courts)。它们是在一个居民区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非职业法院,对小的民事争端和轻微犯罪拥有管辖权。
1.法律和比例尺
介绍法律符号制图学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它能够分析比例尺对于法律的用途和结构的效果。现代国家是建立在法律在单一的比例尺,即国家的比例尺之下运作的假设的基础上。长期以来法社会学无批判地接受了这个假设。最近,法律多元主义的研究已经注意到在农村地区、边缘化的城市地区,在教会、体育运动和职业中的法制形式。这些是亚国家的法律形式,大多数是非正规的、非官方的,或多或少是习惯的。最近关于国际经济交往的研究揭示了一种新的商人法的出现,即这样一种国际法律空间,不同种类的经济机构在其中活动,它们的行为受到国际规则调整,合同关系由占主导的跨国公司、国际银行或由二者统治的国际协会建立。因此,跨国资本已经创造了一种跨国的法律空间,一种超国家的法制,即一种世界法。这种法制一般是非常不正规的。其意义只在于,基于占主导地位的实践,即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机构的实践,如果我们考虑到这样的事实,即新的实践(例如,跨国公司所发明的新的合同)经常创造所谓的“直接合同”(instant contract),我们就能认为这种世界法制是习惯的。如果我们认为它是非官方的,因为这种世界法制是由于摆脱民族国家法和国际公法而发展起来的,那么它们就没有多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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