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张误读的地图——走向后现代法律观
桑托斯著 朱景文摘译
【全文】
导论
在Thus Spoke Zarathustra一文中,Nietzsche宣称,精神经历了三个变形。在第一个变形中,精神变成了骆驼;然后骆驼变成了狮子;最后狮子变成了小孩。作为骆驼,精神允许自己负载着人类要承担的任何价值和信念。但是当离开沙漠时,精神经历了第二次变形,骆驼变成了狮子。狮子是反对它以前承担的价值和信念的动物。狮子是否定性的精神,用“我要”代替了“你要”。但是因为它仅仅反抗性的行为,狮子是一种纯粹否定性的存在,不能创造新的价值代替旧的价值。为了达到这一步,精神必须经历第三个变形,由此狮子变成了小孩。作为一个小孩,精神是无辜的和忘我的,它是一种新的开始,创造新价值。只有在这时,精神才自己征服它自己的世界。
我愿意提出一个建议,法律在现代也经历了三个变形。但是顺序是相反的。在17、18世纪法律是作为一个小孩开始。自然法的新理论和自由政治哲学是表明资产阶级社会产生和巩固的价值和信念的巨大的新创造。但是19世纪以来法成为否定性的狮子,法律抵抗着社会问题已经提出的和紧迫的社会与政治力量提到政治日程上来的要求。在20世纪,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律经历了第三个变形。它有时完全地,有时矛盾地顺从于不同的社会和政治力量赋予它的一系列的价值和信念。总之,法律成为了一个骆驼,福利国家是法律“骆驼化”的过程的最突出的特征。
当我们接近世纪末开始新思考时,出现了许多反对法律骆驼化的声音。哈伯马斯谈到法律对生活世界的过度的殖民化。诺尼特和塞尔滋尼克恳请于回应性法(responsive law),图伯纳恳请于反应性法(reflexive law)。在所有这些理论中都要求一种新的法律变形,它将把它带回到它的恰当的自然的界限内,无论它们可能是什么。
在本文中我的兴趣不在于这样一种变形的性质或者可能性。如果说数字在和我们玩把戏的话,那么已经发生三次变形了,神秘的数字3将不允许第四次变形。或者用Njetzschian的语言,这样一种变形将不会产生具有新的精神的法律,而是一种没有精神的法律,即法律的终结,如果不是像O’Hagan的《法律的终结》中所说的修辞学意义上的终结,或就是福柯宣布的规训权力代替司法权力意义上的话语的终结。
在本文中我宁愿关心一个更基本的任务。我的出发点是法的骆驼化已经带来了法社会学的骆驼化。相应的,在我们试图使法非骆驼化之前必须充分完成法社会学的非骆驼化。法社会学的非骆驼化的表征是什么?阿贝尔(Richard Abel)的表述可能比其他人更好:“法律社会研究在其发展中已经达到了一个关键点。原有的范式已经穷尽,学界将注定转动它的车论,增加其所接受的真理的精确性,在无法解决的争论中重复习惯的观点,直到构建出新的范式。”两个主要的因素要对这一困境负责。第一个因素是阿贝尔所说的:“社会学研究的大多数问题是从研究的客体——法律体系(其问题是由法律官员所确定的)和首先研究它的那些人——法律研究者(法律家本身)那里借来的。”第二个因素是David Nelken最近强调的“法律和社会在传统的范式中被看作是两个并列的、分离的和不同的现实或实体,研究它们之间相互适应或不适应的程度”。法律的社会学研究的最重要的“典型”就是从这种观点发展而来的(书本上的法和行动中的法之间关系的研究,社会对法的作用的研究或者法律对社会作用的研究)。最近几年有某些偏离这种理论模式的企图:我将提到它们中的三种。第一种是当代社会法律多元主义研究,它以两种方式向习惯的范式挑战。一方面法律官员和法律研究者主张国家对法律生产的垄断,而法律多元主义研究主张不同的法律体系在社会中存在和流行,国家的法律体系只是其中之一,即使是最重要的一个。另一方面,这样一个更广泛的法律观念意味着一种更为复杂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因为不存在一个单独的法而是一个必须与社会相匹配的法律的网络。在社会-法律研究中的第二个新方向是在美国、英国以及法国、墨西哥、葡萄牙和意大利的整个批判法律研究运动,通过把法律科学和法律学术转变成科学研究的对象,批判法律研究创造了研究的自主的领域,并因而像亨特(Alan Hunt)所主张的“与法律职业者的自我观念拉开重要的距离”。第三个脱离传统范式的企图是有关社会对法律作用和法律对社会作用的障碍的研究,更一般而言,关于法律形式和社会结构之间缺乏适应,亨利(Stuart Henry)最近关于私人的司法一书是一个好的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