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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在于理性

  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彻底经验主义认为经验间的联系也是经验的观点是无法成立的;而普通经验主义认为经验间的联系只是想象上的习惯,没有实在性也无法成立。笔者认为经验间的联系惟有通过经验者的理性方能达致。因此,无论是彻底经验主义还是普通经验主义都不具有指导司法运作的合理性,惟有理性主义才具有合理性。英国哲学家伯特兰·罗素认为,经验主义的推理过程恰恰证明了它的反面——理性主义,他指出:“休谟的怀疑论完全以他否定归纳原理为根据。……若不犯循环论法,这原理本身从观察到的齐一性是推论不出来的,因为任何这种推论都需要有这个原理才算正当。所以,它必定是一个不基于经验的独立原理,或由这种独立原理推出来的原理。……但是,只要承认这一个原理,其他一切都能按照我们的全部知识基于经验这个理论往下进行。……他的议论所证明的是——我以为这证明无法辩驳——归纳是一个独立的逻辑原理,是从经验或从其它逻辑原理都推论不出来的,没有这个原理,便不会有科学。”[20]
  下面我们以理性主义为基础对司法过程进行简要分析。首先,我们知道对事实的判断实际上表现为对证据的判断。法官首先获得对证据的印象,然后通过对各证据印象的抽象而获得对证据的观念。当法官对证据印象进行抽象时他当然地使用了他的理性能力。但是,这时法官还受到知识的影响,这些知识是法官过去经验的抽象总结。法官总是在一定背景下进行司法活动的。本杰明·卡多佐认为:“他必须平衡他所具有的各种因素——他的哲学、他的逻辑、他的类推、他的历史、他的习惯、他的权利意识,以及其他等等,并且随时予以增减,尽可能明智地确定何者应具有更重要的意义。”[21]亦即,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但以一定知识为背景进行判断,同时,这些作为背景的知识亦被判断。当法官办结一个案子时,他是双赢的,不但解决了一个案子,而且更新了他的知识体系。在这个过程中,理性进行了对外和对内的双向判断作用,无论是当下的经验,还是由过去经验形成的知识,均被判断。法官对证据的判断实际上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证据本身的真实性问题。二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这两个问题均涉及证据与要证明的事实之间的联系。关键问题在于证据能否重现事实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重现事实。证据是现在当下呈现在法官前面的,而事实是过去的;证据在法庭里呈现,而事实则并不在法庭里发生。过去和现在,那里和这里必须来源于同一本体才能实现过渡;同时,就表象而言,它们又是相对的矛盾。这种过渡如上所说通过理性是可以实现的,因此通过证据是可以在思维中重现事实的。但是在表象上,证据和事实毕竟是相对的矛盾,这决定了彻底重现的不可能,当然并不排斥已足已重现到定案所需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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