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社会共同生活所必需的那些法律。如商品社会中有关商品交换的法规则;我国秦代关于统一货币、统一文字、统一度量衡的法规则;当代有关市场经济、道路交通、城市规划,计量、邮电、卫生、药品、电力调度、消防、广播电视、语言文字、会计、金融、货币、计算机等方面管理的法律。这些社会共同生活所必需的法律,都是一定社会系统中多数人意志的表现。
⑶规定某些传统习俗和社会公德的法律。纯粹的传统习俗和社会公德,从本质上说,它们是依靠舆论的力量由行为人自觉遵行的行为规则。它们不包含人为的压力要素。法律允许人们对是否遵行这类规则做出选择。但这并不妨碍一些重要的传统习俗和社会公德被吸收为法规则。如我国古代禁止乱伦、禁止通奸的法规则、规定“不孝罪”的法规则;科威特女子无选举权的法规则;新加坡关于在公共汽车上不给老人让座要受处罚的法规则等等。这些规定传统习俗和社会公德的法规则也都是该社会系统中多数人意志的表现。
⒉其余的少部分反映少数统治阶级意志的普通法律,都是为多数人所接受的。
除了上述的基础法律和大部分普通法律之外,其余的少部分普通法律,可能是少数立法者意志的表现。这主要指剥削阶级类型社会中的某些普通法律。但即使是这种法律,也是在社会多数人所能接受的范围之内才得以存在的。比如奴隶制、封建制社会中规定残酷压迫劳动人民的普通法律,肯定不是多数人意志的表现,但是却能够为多数人所接受。至于多数人接受这种法律的原因,可能是认识上的历史局限,也可能是受到了统治者的欺骗,还可能是出于对统治者的畏惧。但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毕竟没有超出多数人所能接受的范围。一旦超出了这个范围,当多数人坚决反对这种法律的时候,法律的修改就为时不远了,开始往往表现为暴力革命、战乱四起、社会动荡,接着便是旧政权的瓦解、新政权的建立、法律的修改。我国历史上历次大规模的农民起义的爆发就是多数人在以极端的手段修改那些他们所不能接受的法律。虽然新政权的统治阶级仍然是少数人,但原有的、规定谁为立法者的法律和多数人无法接受的残酷压迫劳动人民的法律已经废除,新的、规定谁为立法者的法律和多数人能够接受的压迫劳动人民的法律得以制定和实施。这也是中国历史上新建王朝的法律为什么总是显得比旧的王朝的法律对劳动人民较为宽容的原因。社会中的少数先进分子如要改变那些表现少数人意志的法律,也只有唤起多数人的觉醒、直到由被迫接受转为坚决反对那些法律时才能取得成功。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俄国的十月革命、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及阶级社会历史上一切成功的社会革命均证明了这一点。
综上所述,人类社会中法规则的出现,是社会按多数人意志做出的选择;任何社会系统中的法,其基础法律都是该社会系统多数人意志的表现;普通法律不仅是在基础法律之上产生,而且其中的大部分也都表现着多数人意志,其余的少部分普通法律虽然不是多数人意志的表现,但却能为多数人所接受,多数人坚决反对的普通法律是无法继续存在下去的。因此,没有多数人意志,就不会有法;多数意志发生变化,法必然随着发生变化;改变某一社会系统的法,必须首先改变这个社会系统的多数人意志。多数人意志是法的真正根源。其他任何事物,包括人的本性、社会生产方式、人口、地理环境、阶级斗争状况、传统的观念和习惯等,都无法越过多数人意志直接对法产生影响,因而也就不能成为法的真正根源。
二、影响多数人意志的主要因素
一定社会系统中多数人意志的形成和变化,是多种因素综合影响和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人的本性。
由于人是由动物进化而来,人的本性也就既包括区别于动物的那些特有的属性,如物质欲、权威欲、社交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各种复杂的感情等;也包括那些与某些动物相同的属性,如生欲、食欲、性欲、竞争性、哺育后代的需求等。孟德斯鸠把“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的规律称为“自然法”。他认为,自然法的第一条是“和平”;第二条是“促使他去寻找食物”;第三条是人“相互之间经常存在着自然的爱慕”;第四条是“愿望过社会生活”。⑦孟氏所说的这种自然法,当属于人的本性,它们还不是法规则。如果它们已经反映在某一社会系统的法规则当中,那是由于它们在多数人意志中占据了主导地位的缘故。事实上有的社会系统的法是违反人的这些本性的,如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的法。这说明,不同社会系统中,人的本性中善的、恶的等不同方面对多数人意志的影响是大不相同的。但就总体来说,人的本性是不同种族、不同民族、不同时代的人类所共有的属性,这是影响多数人意志的最稳定、最主要、最直接的因素。
为什么会有多数人意志这一社会现象?根本的原因是,作为个体的人的本性就是有意志的。他不同于低级动物、不同于机器人。个体的人存在着意志,决定着由个体的人组成的社会也存在着共同意志 、多数人意志、少数人意志这样的群体意志。无意志的机器人不论集合起多少,都不会有群体的意志。
自古以来,不同的社会系统几乎都存在着“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种法规则。究其原因,主要是不论哪类社会系统中的个体的人都有生的欲望、都有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有了这种欲望和追求,多数人才因不愿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受到损害,而形成了给杀人、欠债者施加人身、财产压力的群体意志;有了这种欲望和追求,施加人身、财产压力才能制止和减少少数的损害他人生命和财产的行为。如果人的本性中没有生的欲望、没有对物质利益的追求,那么,人怎么可能痛恨杀人和赖账者、形成对其施加压力的多数人意志呢?人身、财产上的压力又怎么会对无生的欲望、无物质利益追求的人发生作用呢?所以,是人的本性中的生的欲望和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决定着“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法规则所体现的多数人意志在各个不同的社会系统中普遍存在。
行为科学揭示了人有不同层次的需求。如马斯洛把人的需求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这样由低级到高级的五个层次,而且当低一级需求获得基本满足后,追求高一级的需求就成了驱动行为的动力。这应当看作是对人的本性认识的深化。人的不同层次的需求,始终都决定着多数人意志的形成、发展和变化。例如,当一个社会系统不能满足多数人最起码的生理需求的时候,多数人就会形成变革这个社会系统的群体意志,在接踵而来的社会变革中,法律将随之发生改变。
迄今为止,人们对自己的本性的认识还是很不完全的。在人类把自身组成的社会作为控制对象进行控制的时候,完全有必要在看到多数人意志是法的根源的同时,重视人的本性对多数人意志的决定性影响,进一步深化对人的本性的认识,更多地吸收和应用生理学、心理学、人体科学、行为科学、人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以使社会系统朝着更有益于人类的方向发展。
(二)该社会系统的生产方式。
生产方式即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的谋得方式。它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这是影响多数人意志的一个重要因素。马克思说:“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⑧社会中多数人意志当然也要受到该社会生产方式的制约。如表现为集权基础法律的多数人意志只能是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低级生产方式的产物,而表现为分权基础法律的多数人意志则是到了十七、十八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迅速发展而逐步形成的。
(三)该社会系统的实在法律。
实在法律是已经成为某一社会系统中社会生活依据的那些法规则。它们根源于多数人意志,但由于已成为社会生活的依据,又会反过来影响多数人意志。这种影响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趋同形式。即法律在实施的过程中把多数人意志由被迫接受转变为普遍支持,多数人意志与法律逐渐趋同。如新加坡的有关公共场所卫生的、规定着较强压力的法律,开始时可能是多数人所被迫接受的,但随着法律的严格实施,多数人就逐渐适应并看到成效了,于是便普遍支持,多数人意志与法律趋向同一了。另一种是逆反形式,即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把多数人意志由被迫接受转变为坚决反对。如中国封建社会规定繁重赋税和徭役的法律,开始实施时多数人尚属被迫接受,随着法律持续实施,多数人便日益厌恶,终于形成了坚决反对它的多数人意志,以致最后起而反抗,直到彻底改变这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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