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美国第九巡回法院的判决
美国的法院对待这一诉讼的态度是极为谨慎的,最高法院甚至认为“应该由国会来做出决定”,因此本案的诉讼进行的颇为艰难。经过一年多的马拉松式的诉讼,2001年2月12日,美国第九巡回法院终于做出了裁决,他们认为:Napster必须停止交易有版权注册的音乐,并且Napster公司可能还要因此承担“代理侵权责任”,因为“Napster案并非不适用DMCA”。(3)根据DMCA的相关规定:版权人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自己享有权利时,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停止侵权,但并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诉法院还推翻了地方法院作出的关于关闭Napster的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第九巡回法院的裁决要求Napster停止侵权,而非权利人所要求的停止服务。(4)这二者存在根本的不同:停止侵权的后果指,对Napster网站上的共享音乐文件,如果版权人向Napster指出自己是权利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据之要求Napster停止侵权,则Napster必须停止对相关音乐文件的共享服务。停止服务则意味着Napster交换软件本身是非法的,Napster除停止侵权外,还必须停止Napster音乐交换软件的继续使用。
可以看出,判决虽然认定Napster构成侵权,但对Napster音乐传播模式的创新是肯定的,并不想通过判决扼杀新技术的发展。其实这与本案的原告——唱片公司的利益是一致的,正如德国贝塔斯曼公司在其下属公司结盟Napster后所言:文件共享服务为音乐作品提供了理想的营销平台,提高了艺术家们在公众当中的知名度。
因此,Napster被判侵权可能仅仅意味着网上音乐的传播免费时代的终结,而非Napster本身的死亡。(5)
四、 对我们的启示
事实上,国内已经有了类似的案例。1999年,国际唱片业协会(IFPA)就曾代表其全球1400多个会员公司向国内数家提供MP3上传下载服务的网站提起诉讼,后来该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束,涉案网站删除了侵权内容,不再进行相关链接。当时国内关于互联网上版权的性质及其法律意义领域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美国的案子也还没有结果,所以进行的很困难,而且由于有关各方的低调处理不为人知罢了。
Napster的败诉,产生的影响是世界性的。虽然外国的判例对我国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我们应当注意到,这几年来,我国各界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和认识已逐渐深入,今后,很可能会发生大量的类似诉讼,国内的MP3业者都应该充分认识到网络音乐也有版权,从而避免产生纠纷,造成损失。
目前,与MP3有关的技术厂商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硬件商、软件商、网站。因为做硬件的一般不会把音乐文件固化在MP3播放机上,涉及的主要是专利等其他的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与本案的判决基本无关,(6)暂时不予讨论。国内目前也出现了一些MP3的软件,大致有两类,一类是转换工具,即将音乐文件转换成MP3格式。一类是搜索交换工具,即用于查找MP3文件,并可提供交换共享的工具。但我在前面的分析中一直强调一个问题:法律要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但不会随意扩大责任范围,禁止新技术的发展和使用,所以软件商面临的问题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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