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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案件《司法解释》评解

  五、著作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解释》出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依照《解释》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行使的权利有:在发现侵犯自己著作权的内容后可以控告侵权人,这是一项基本的权利,也是每个权利人都应该积极主张的。著作权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侵权内容,要达到这个目的,著作权人需要先履行一项义务,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何谓“确有证据的警告”?《解释》七条规定,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三项证明齐全就算是“确有证据”,如果缺少其中一项,则“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这个要求显然比较严格,毫无疑问,找到上述三项证明对于网络上的著作权人来说非常困难。因为大量的网络原创作品使用的是笔名或者假名,大多数人并没有很高的知名度,要想证明网络上的“XXX”就是现实中的XXX何其难也!在“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案”中,原告采用的是排除法,即从登录密码、内容组成等有关证据推出作者“无方”只能是原告陈卫华,而不能是其他任何人。虽然这种方法并不十分科学,因为通过黑客技术完全可以做到这一点,但在目前第三方身份验证机制并不健全和未被广泛采用的情况下,作为一种无奈的选择,此种做法可资借鉴。
  为了合理保护权利人,《解释》七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一规定类似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先予执行。另外,为了避免滥讼,《解释》八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人如果指控不实,要向被控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十条规定了著作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方法和民事赔偿的一般原则基本一致。但在损失额不能确定的情况下,《解释》规定以50万元为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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