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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商誉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上)

  二、网络广告中的商誉保护  
  (一) 网络广告对现行法律的挑战  
  广告已渗透到现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计算机网络作为一种新的媒体形式倍受商家青睐。目前在因特网上发布广告已成为热点,据统计,世界上最大的500家公司中已有80%在网络上开设了网址来发布公司的信息。可以说无孔不入的商业广告在因特网上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网络广告的出现的确给广告业带来了新的商机,但由于缺乏规范和管理,网络广告也呈现出一定的混乱现象,虚假不实广告甚至利用网络广告诈骗的事件时有发生。  
  从目前看网络广告的发布形式主要有:1、网络用户建立自己的网站直接发布广告。许多大公司、大企业为了扩大自己的市场竞争力,纷纷在因特网上注册域名建立自己的网站,以此介绍自己的产品并提供服务。2、广告主通过网络电子出版物发布广告。如一些报纸、杂志纷纷在网络上开辟电子版为客户提供广告服务,这种形式与传统广告发布形式相似。3、广告主通过网络服务商发布广告。如摩托罗拉公司在“网易”主页上发布的手机广告。4、广告主通过电子邮件发布广告。广告主直接借助计算机网络提供的功能,自动转发广告,方便快捷。  
  我国在1994年10月颁布了《广告法》,由于当时计算机网络技术在我国刚刚起步,网络广告对国人来说更显生疏,此时颁布的《广告法》也主要是针对传统的媒体广告活动进行调整。而网络广告毕竟在许多方面不同于传统的媒体广告。首先,网络用户完全可以通过建立自己的网站做到直接发布广告,直接面对其广大消费者或用户,无需通过所谓的“广告发布者”来发布,这是对广告法律关系的最大冲击。其次,网络广告的受众可遍及全世界,从而突破广告法的地域性限制。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决定了网络广告的覆盖面非常宽广,真正是“广而告之”。再次,传统广告的管理方式难以完全适用于网络广告。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在很大程度上是借助于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监督管理来实现对广告活动的管理和规范,在计算机网络这个虚拟世界中,从业资格、广告的审查等问题无论是在技术上还是在具体的管理上都会遇到难题。有些法律界人士干脆认为,现在的网上广告其实均不合法,因为它并不具备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 网络广告中的商誉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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