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审同一原则就是一项在近现代各国刑事诉讼立法中得到普遍遵循的普适性诉讼原则。所谓诉审同一,指的是在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机关审判的对象必须与控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对象保持同一,审判机关不能脱离控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对象而另行审理和判决。作为近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普适性原则,诉审同一原则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通过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间的分权与制衡,来防止控审不分的司法集权现象的产生,确保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根据诉审同一原则的要求,即使审判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控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对象有错误,也不能自行变更审判对象,对起诉指控中的错误进行矫正,而必须维持审判对象与起诉对象的同一性。但是,诉审同一原则的这一要求并非绝对,因为“公理性法律原则的普适性是相对的,也就是说它只意味着原则的普适性而非具体规范的普适性”,“作为基本准则,应当是一个具有包容性的,且有一定弹性以适应不同制度背景并应付不同挑战的方向性、指导性规范。也就是说,作为基本准则,即使有时被称为‘最低限度’标准,也仍然具有执行的上限和下限。只要不背离和脱离其基本的质的规定性,在化为具体规则和规范时,可能采取不同的样式”[4]。诉审同一原则也不例外,受各国不同的政治和社会文化(主要是特定的社会价值观与法律传统)的影响,诉审同一原则在保持基本的质的规定性的同时,在具体适用上也表现出相当的包容性与伸缩度。具体而言,各国公认或达成共识的诉审同一原则仅指犯罪事实的诉审同一,即审判机关审判的犯罪事实必须与控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保持同一,审判机关不能脱离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而另审事实,这被视为诉审同一原则不可突破的底限即最低限度意义上的诉审同一。但是,就诉审同一原则适用的上限而言,是否应当包括对犯罪事实的法律评价即罪名的诉审同一,则各国有不同的认识和规定,并由此导致各国在构建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模式上“实体限制型”与“程序限制型”的分野。
(一)实体限制型模式
实体限制型模式为英美当事人主义诉讼所采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是一种注重程序的公正性,以人权保障为优位价值理念的诉讼模式,其主要特征是: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平等对抗、主导诉讼程序的推进,而法官则中立听审、居中裁判。受这种诉讼理念和诉讼构造的影响,当事人主义诉讼十分强调对控诉方处分权的尊重以及对被告人防御权的保障。基于此,当事人主义诉讼从较为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诉审同一原则,认为诉审同一不仅仅是指事实的同一,而且包括对事实的法律评价即罪名的同一,法官审判的事实和罪名均应受起诉指控的限制。当事人主义诉讼对诉审罪名同一的强调,体现了当事人主义诉讼对控诉方处分权的尊重。在当事人主义诉讼看来,法官不仅应尊重检察官对事实的处分权,而且应尊重检察官对罪名的处分权,对哪些事实起诉,以何种罪名起诉,都应该由检察官自行裁量决定;法官只能作为消极的仲裁者就检察官起诉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进行审理,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就作出有罪判决,起诉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就作出无罪判决,法官不能脱离检察官起诉指控的罪名而另审罪名,更不能以起诉指控的罪名以外的其它罪名来认定被告人有罪。另一方面,当事人主义诉讼强调诉审罪名的同一,也是基于保障被告人防御权的需要。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形成源于决斗,因此在观念上将诉讼视同为控辩双方攻击、防御的竞技活动。由于国家和个人力量的悬殊,基于“平等武装”(equality of arms)的原理,被告人被赋予了充分而全面的防御手段,被告人不仅有权就检察官起诉指控的事实进行防御,而且“对检察官的法律判断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应诉”,被告人在诉讼中正是针对检察官起诉指控的罪名而展开辩护防御的,因此,检察官起诉指控的罪名同时也就是被告人防御的对象,为保障被告人防御权行使的效果,法官不能脱离起诉指控的罪名即被告人的防御对象而另行认定其它罪名,否则就将对被告人造成“突袭裁判”的后果,使被告人的辩护防御权形同虚设。在当事人主义诉讼中,具体体现这一诉讼理念的便是诉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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