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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身份到契约:寻求乡土农村真实的法律平等

  我们注意到,我国国情是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已经形成了一种合作多于制约,妥协多于对抗、共性多于个性,且后者依附于前者的奇特关系。在这种关系制约下,司法机关不但难以真正获得独立、自主,而且在司法活动中还造成明显的行政化倾向,这显然与司法机关所应担负的社会使命相去甚远。特别是在我国农村地区,这一矛盾表现的更为突出。另外,在农村,由于政治权力和政策影响力根深蒂固,涉及到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因此,一直以来就存在着将一切农村问题归结为政治问题的思想倾向,受此思想影响,农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延伸机构向来具有很强的依赖性。据统计,虽然农民对政府的工作效率满意率仅为29.9%,对政府表示信任的也仅为33.56%,但遇到事情不能解决时肯找政府解决的却高达67%。[8]由此,农民对政府机关的依赖性与对司法机关的陌生感和隔阂造成了这样一个现实:农民除了党组织及政府机关外,大多都不会想到还会有什么其它权威力量能对农村社会生活产生实质影响。当然,与其说这种农民对政府机构的认同感是出于信赖,不如说是由于正式司法制度在农村的供给短缺造成的。
  3、实现法律从统治到民主、从隔阻到亲和,从压制到自治的转变。
  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家做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法律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的制定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共产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因而从理论上讲国家法是不会形成对我们的压制。我们的法律应是民主的、亲和的和自治的。但为什么在实践中我们的百姓仍会感觉自己是“被统治阶级”,仍会感到受国家法的压制与不平等对待?会感到国家法不可信而放弃法律、诋毁法律呢?这是我总在思索的问题?我们也许要问一问国家法到底在那些环节上出了问题?这些问题到底是概念上的误解,还是操作上、体制上的偏离?是法律制定中出现的问题,还是实践中人的主观问题? 
  要改变农民对法律的看法,让农民亲近法律,我认为最为重要的是要改变农民对基层干部和执法者的看法,确保基层干部和执法者带头知法、懂法。我们注意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基层政权及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农村从人民公社制向“乡政村治”的体制转变,在这一体制的变化和发展转型期,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国家权力在农村逐步收缩,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对农村社会的控制能力减弱,农村基层组织失去了强有力的国家权力支援,调控功能不强,调控范围日益缩小,使从过去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无所不包的调控功能转变为催粮催款、抓计划生育等狭小范围,而且调控力度也明显降低,调控权威在下降和丧失。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当今的基层组织确实没有过去威风和好管理,很多农村干群关系紧张,信任危机。有的干部抱怨群众“觉悟低”“不服管”,而群众则称干部是“三要干部”(要钱、要粮、要命),在大多数农村,一些基层干部工作作风简单粗暴,传统体制下惯用的行政手段在今天仍是农村进行调控的主要法宝,少数干部动辄“开车子、撮谷子、牵猪子、拆房子”甚至随意抓人、关人,打、骂、罚跪,罚晒太阳、非法拘禁等非常突出,有的干部声称“农村工作就是三分理,七分蛮;通不通,三分钟”,“不软硬兼施,唬哄吓骗,办不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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