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的法律传统中,法律应有的公平、公正的精神和可资利用来保护百姓的民主人权资源非常欠缺和稀薄。法律的唯统治阶级意志论,法律的“王权”属性和专制、惩罚性质,使我们一些人产生了对法律的恐惧与抵制,似乎法律是高高在上的压制我们的工具,似乎法律是远离百姓,可以抛弃、背离“平等性”、“契约性”的随心所欲的任意创造,甚至在有些情绪化和感性化的理解中,法律就是=王法=上面的法=统治阶级的法=共产党的法=中央政治局的法,它不是我们百姓的,而是远离我们百姓的,它不是为我们服务的,而是统治和压制我们的工具。这种认识和偏见的存在是国家法律很难亲和民心、走入基层的重要原因。而在实践中,法律的扭曲运作和人为干预更是挫伤了百姓对法律的认知与信赖,如“有权就有法”、“权钱交易”、“看人说话”、“不讲程序”或“只讲程序、不讲事实”的做法。可以说国家法的这种形象在我们很大一部分人心目中被人为地颠倒和扭曲了,它是狰狞的、压制的、暴力的,它是模糊的、隔阂的、抛弃和宰制我们习以为常的地方性知识的。
我认为要实现农民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推进农村法治化进程,解决农民的平等权,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1、实现行政机关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
行政机关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实质是使行政主体在权利义务上,从不平衡到平衡的转变。或者说是促使行政机关在规模、职能、行为方式和权力行使上从“无限政府”转变为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有限政府”的过程。
“有限政府”对农村(甚至整个中国)的法治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有限政府的确定有利于国家权力在农村的明确和权力还政于民的真正实现;有限政府的确定有利于确保农村自治组织及其他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并有利于这些组织有效完成所承担的社会职责;有限政府的确定有利于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实现法律以法治权和抑制腐败的目的;最后有限政府的确定还有利于行政机关理顺各种内部、外部关系,有利于廉洁,高效率的机关建设和司法独立。
但我国现阶段,仍是以权力为本位,或者说政府仍属无限政府,农民往往处于弱势群体,无法与强大的无限政府抗衡,民告官很少或者说民告官告赢很难就说明了一定问题。改变这种现状,笔者提出,必须实现行政机关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解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问题。具体说来:首先,在价值取向上,应坚持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与农民利益或个人利益并重;其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相对一方的主体在权利义务上应统一,并保持总体上的平衡,为此要合理分配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应完善执法程序,在执法程序中体现民主、平等、公正和效率,应调整执法手段,努力淡化行政执法的强制性和独断性,变政策操作为法律操作;第三,在行政活动中,应加强对行政的法律监督和控制,建立农民自己的合法组织或维权协会,提高农民自身参政、议政的能力,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法律的最高权威。
2、实现司法机关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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