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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身份到契约:寻求乡土农村真实的法律平等

  3、社会平等方面
  二元社会结构使得农民在社会生活的权能往往处于不平等地位,被视为二等公民。在有着悠久的重农传统的国家,如今农民被称为“乡下人,打工崽”,充满歧视。农民已成为一种身份像征,而不是一种职业。
  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但农民却因其“身份”被限制就业。如1994年11月,劳动部颂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暂行规定》就设置了农民跨省就业的种种条件限制就业,在一些地区还用政策法规的形式来剥夺农民平等的就业和劳动权利,如上海市对其用工政策确定为“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地”,青岛则规定对外来劳动力的招用数量控制在市属企业职工总数的14%以内,并规定外来劳动力一人需交纳50元费用。即便农民最后好不容易解决了就业和劳动问题,然而农民在城市中也是承担着最脏、最累、最重和危险性最大的工作,享受的是最低的待遇、最少的福利和几乎等于零的人身保障,有些农民和其他工人一样干了多年,但却不被承认是工人,正式工欺压临时工,城市临时工欺压农民工的现象普遍存在。
  虽然我国目前面临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岗分流等严峻的就业形式,但是平等就业权是国家对公民生存权平等保护在劳动权上的反映,这些针对农民就业平等问题的不平等规定无疑是将农民划定为“二等公民”,是一种“合法”的侵害行为和制度性歧视,“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它们是条件平等——地位,待遇和机会的平等。”[4]摩狄曼的这句话告诉我们歧视农民工,人为地强化了城里人和乡下人的身份色彩,实质就是对平等权的破坏。
  除了就业政策向镇城偏斜外,教育问题广大农民也很难有一个平等的说法,一样是共和国的花朵,农村孩子却只能在低潮、破旧的草房中接受教育,长期以来国家每年几百亿的教育经费几乎全部用城市,而广大农村则依靠农民自己的力量办教育。从1995年起,国家财政还取消了对农村每个中学生31.5元、小学生22.5元的教育拨款,改为从农民“三提五统”中支出。农村的教师队伍情况也令人担忧,那些受过良好教育,具有较高教学能力的教师被安排在城市,农村则师资奇缺,不但数量难以达到要求,而且教学质量更成问题,在这种办学条件下,农民子女仍要要付出沉痛的代价去跨越更高的升学门槛,教学条件差以及农民自身的一些因素制约使得农民子女不能入学或中途辍学。
  农村的落后是现实的,然而这种现实却是不合理的。从法律的公平性、正义性思考,对农民长期不公平的“制度性歧视”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不解决农村的身份问题和公平问题,就不可能有中国真正的现代化。欣喜的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民不满足于这种制度性歧视或者不合理的制度安排,他们在以“人民群众创造历史动力”的姿态自觉地抗争和消解自己的不利地位与被动命运。农民搞大包干,是为了争得事实上的耕者有其田;发展乡镇企业,是从根本上改变自己的经济地位;农民到城市打工或创业,是企图以市场经济的机制创设各种平等的契约关系,改变其身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民主选举,是民主政治和政治参与的尝试与启动。从某种意义上讲,承包制的创新是力图通过责权利的挂钩来调动在人民公社这种大锅饭体制下被冷却的劳动积极性,乡镇企业的突起是力图使农民摆脱土地的束缚,“民工潮”的汹涌则是农民努力寻求机遇与公平的一种努力。发生在农村和农民身上的这些变化,都在说明一个问题,即农民在以自己独特和艰难的方式在追求公平与公正,他们不是不要法律,而是我们的法律该如何去揭示农村的这些变化。因而,我们要真正解决好农民问题,就必须关注现代化进程中农民的心理变化、身份问题以及所处的生活世界,从本身不公平的制度性安排上进行反思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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