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原先GATT机制的基础上,发生了质的转变,明显具有“司法化”特征。但这一机制远非十全十美,从目前来看,对其批评最多的是争端解决过程的封闭性和保密性。国际范围内要求增加其透明度的呼声日益高涨,不仅是那些积极谋求在WTO占有一席之地的NGO,而且部分成员国政府也主张要对这一机制进行体制性变革。总结NGO以及部分成员国的主张,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应在两个方面得到加强:其一是争端解决过程的公开化,专家组程序和上诉程序应向社会公开,包括向社会公开相关的裁决及其它资料;其二便是更广泛的公众参与,具体而言,在争端解决过程中,NGO应享有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向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提交书面陈述的权利,提供独立证词和辩论的权利,甚至是享有争端当事方的所有权利。
早在WTO成立后正式受理的第一件争端,“美国汽油标准案”中,就已经出现NGO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交书面陈述的先例。只不过遭到了专家组的拒绝,专家组认为这种报告应直接提交给争端当事方政府。在“荷尔蒙案”中专家组也拒绝了环境组织提交的书面陈述。
这一问题的突破出现在1998年的“海虾-海龟案”中。该案的被告美国在其上诉申请中附加了三份分别由三组十几个环境组织共同作出的书面陈述,而原告印度、马来西亚、泰国以及巴基斯坦则认为,依据《谅解书》,NGO无权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书面陈述,专家组及上诉机构也不应接受并考虑这些陈述中的观点。然而该案的上诉机构在其报告中却推翻了专家组在这个问题上的决定,明确指出,“专家组有权自由裁量是否接受并考虑提交给它的信息和建议,而不管这些内容是否为专家组所主动要求”,并且“当事方所附的这种陈述或其它材料,不管其来源如何,至少表面构成了其上诉材料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但上诉机构未曾言及自己是否也有同样的自由裁量权。尽管如此,“海虾-海龟案”中的“法庭之友”陈述仍只限于NGO将该陈述提交给争端一方当事人,通过争端当事方进入WTO程序,而且上诉机构在承认专家组有权接受“法庭之友”陈述的同时,提出只应考虑这些陈述中美国自己已经接受的部分。该案的上诉判决在WTO成员方之间引起了轩然大波,大多数国家对上诉机构在“法庭之友”陈述的可接受性问题上的决定颇有微词。
成员方的这种不满到了2000年的“英国钢铁公司补贴案”中就更为激烈了。在该案的上诉阶段,上诉机构接受了美国钢铁协会和北美特殊钢联合会旨在支持美国论点的书面陈述。然而与“海虾-海龟案”不同的是,这两份“法庭之友”陈述是NGO直接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交的,没有假争端当事方之手,且独立于美国自己的上诉申请。上诉机构在该案中首次明确赋予了自己接受“法庭之友”陈述的权利,并援引《谅解书》17.9条支持自己的决定,认为上诉机构有权以不与《谅解书》原则冲突的方式决定《谅解书》中未曾涉及的程序问题。显而易见,“法庭之友”的陈述在该案中被上诉机构又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一方面,提交陈述的方式更为灵活,不必附属于当事方自己的上诉材料;另一方面,“法庭之友”的主体范围也更为宽泛,不仅是传统的环境组织等NGO,还包括有影响的商业团体。因此,该案的判决也遭到了更为激烈的批判,在通过该判决的会议上,几乎除美国以外的所有成员方都不同程度地表达了对该案上诉机构的不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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