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的,并非产品(金枪鱼)本身,而是其加工(捕捞)过程。专家组对于美国提出的,按GATT第3条,它有权对外国进口的相同产品(like product)适用本国的法令规章。保护海豚措施是第3条所指的国内规章。专家组反驳说,GATT第3条所指国内规章只限于“影响其国内销售、供应、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规章,并不是有关生产加工过程的规章。
在第二个金枪鱼案(欧共体诉美国)裁决中,专家组虽对(b)(g)项的地域限制原则有所修改,但又提出一个新的观点:一国不得强迫别国采取和它一样的政策。
这两个案件在国际上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争论和风波。许多贸易界人士指责美国打着环境保护的旗号实行保护主义,称之为“绿色保护主义”,情绪激烈者,攻击它为“绿色帝国主义”。而另一端的环保主义者则纷纷指责专家组,说它极力“将GATT的法律秩序保持在与世隔绝状态”,置危害人类生存的环境问题于不顾,情绪激烈者则攻击说,GATT“给环境污染者们创设了一个有规则保护的天堂”。由于两种观点激烈对抗,两个案件的专家组裁决也被搁浅在GATT理事会,迟迟得不到通过。
二、乌拉圭回合,裹足不前
由于两种意见激烈对抗,形成顶牛,乌拉圭回合谈判打不开这个结,对贸易与环保的相互关系,无法作出单独立法。为了使多边贸易体制顺应国际环保潮流,在牵头文件《建立WTO协定》的序言里,增加或溶进了环保宗旨,说:“……并按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使世界资源获得最佳利用,力求兼顾环境……”。但对关系最密切的第20条,未作修改,只在《技术障碍守则》和《卫生检疫协议》中,把环保列为“合法目标”,但在具体条款的表述中又原封不动地把第20条中对这些“例外”的限定条件搬进来。例如,“各成员方应保证:任何动植物检疫措施,只能在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所必需的程度上实行。”技术规章“对贸易的限制程度不得超出实行合法目标所必需者”。这里要说明的是,“所必需者”的措词是第20条(a)(b)(d)项都含有的标准,有其特定含义。在经过多次司法解释后,这个措词已被定义为“对贸易最少(轻)限制者”(the least trade restriction)。例如在1991年泰国限制外国香烟进口案中,专家组认为香烟确实影响人的健康,但按第20条(b)项的“所必需者”,泰国应该采取禁止香烟广告、香烟盒上标明有害健康等“对贸易最少限制”的办法,禁止外烟进口就不符合“所必需者”的标准了。正是因为“所必需者”这类严格得像紧箍咒般的标准,使得在因为环保理由引用第20条时,人们宁可选择(g)项,而不用(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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