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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与环境:化解冲突之路

贸易与环境:化解冲突之路


赵维田


【全文】
  1947年拟定关贸总协定(GATT)的时候,环境问题尚未引起世界的警觉,因此并没有专设条款,仅在“一般例外”的第20条(a)至(j)十项例外中的(a)(b)(g)项有所涉及。因为下面我们还要专门讨论,现先列明这个条款如下:
   
  “第20条 一般例外
   
  凡下列措施在条件相同的各国间不会构成任意的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不致形成伪装的对国际贸易的限制,则不得将本协定说成是妨碍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行下列措施:
  (a)为维护公共道路所必需者;
  (b)为维护人类及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者;
  ……
  (g)关系到养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措施,凡此措施同限制国内生产与消费一道实施者;
  ……”
  随着时代演变,从1960年起,各国为对付环境污染或破坏的挑战,纷纷出台一系列环保法令,进而签订了一批国际协议或条约。在此基础上,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召开了“环境与发展”大会,发布了著名的《里约宣言》。然而,这些国际条约规定的实体法义务,缺乏相应的强制执行的程序保证措施。例如,有些虽规定可采取贸易措施来对付违犯者,但怎么采取限制?不甚了了。其情况和知识产权条约在乌拉圭回合列进WTO体制以前,颇为相似。那时虽设有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但WIPO本身的保证遵守程序很弱,故而才有并入WTO之举。
   
  一、金枪鱼案起风波
   
  正是在这样背景下 ,1991和1994年发生了两起金枪鱼(Juna-dolphin)案。第一起,墨西哥诉美国,起因于用现代化拖网捕鱼技术在海洋捕捞金枪鱼时,把喜欢与金枪鱼群结伴而行的海豚,也给成批地捕杀了。1991年美国法院依其《保护海生哺乳动物法》,下令禁止墨西哥的金枪鱼及其制品进口。墨西哥不服,告到GATT,指控美国违反了GATT第11条禁止数量限制的规定;美国则援引上述第20条(b)项和(g)项赋予的权利作辩护理由。这是一起在保护生态环境措施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发生的冲突的典型案件。专家组在裁决中讨论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
  (1)第20条的(b)(g)两项有无地域上的限制?一国国内法能否管到其领土之外的事情?专家组的结论很明确:美国国内法没有域外效力,美国法院没有域外管辖权(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管不到外国在其本国领海或公海的捕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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