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进而指出:私有化的方法在各国可能有所不同,比如有的是拍卖,有的是在公开市场上出售股份。但在分析补贴利益的转移时,认定“公平市场交易”是至关重要的,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购买者至少要付出市场价值(market value),二是这种交易是非关联交易(arm’s length transaction)。本案中,双方都承认涉及的企业私有化改革属于公平市场交易,因此,这种公平市场交易打断了补贴利益流向购买者,因而购买者并没有得到利益。至于美国提出要根据政府出售企业所得回报来判断补贴利益的转移,则是不恰当的。因为政府是否得到了与其注资一样的回报,与购买股份者是否以优惠的价格(非公平市场价格)得到股份无关。其实,市场价值才真正反映了存留在企业里的补贴利益,政府以市场价值出售企业,就已经将补贴利益收回了。
2、谁是补贴利益的承受者
美国又提出,根据反补贴协议第10条的脚注36 ,补贴利益使公司的生产经营得益,因此,利益的获得者不是法人或自然人(legal or natural person),而是生产经营(productive operations)。美国的潜台词是,专家组应把企业的所有权(ownership)与生产性资产(productive assets)区分开来。公司法人所有权的变化与补贴利益无关,因为得到补贴利益的是用于生产经营的资产。所有权转移时,补贴仍存留在企业的生产性资产中。美国在上诉中仍然坚持这一观点。
然而,巴西指出,是所有权人决定如何运作资产,比如企业得到100万元补贴,则企业的所有权人可以决定这笔钱的用途,他可以用来买机器,也可以捐出去做慈善事业。因此,所有权人才是补贴利益的接受人,只有在补贴被投入生产时,公司的生产性资产才可以说得到了利益。另外,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指出,反补贴协议的第14条存在下列文字“接受者得到利益”(benefit to the recipient),因此,补贴利益的承受者不是抽象的东西,而是具体的法人、自然人,上诉机构以往审理的一个案件Canada-Aircraft 中也是如此认定的。因此,美国的说法是错误的。
3、第27条13款的含义
美国根据反补贴协议的第27条13款提出征收反补贴税的理由。该条规定:“第三部分的规定不适用于以直接债务豁免或补贴等作为社会支出偿付。当这种补贴与该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私有化计划有直接或间接联系时,则不论它是以什么形式做出的,包括放弃政府收入或其他债务转移,也不适用第三部分条款,只要这种计划与补贴是在有限时期内实行的;并将此通告了委员会,同时该计划最终使有关成员方实现了私有化”。美国认为,这是反补贴协议中唯一提及私有化的条款,在一定条件下为发展中国家实行私有化的补贴进行了豁免,而本案中英国不是发展中国家,就不能享受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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