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传输不同与传统的发行
2.网络传输不同与传统的传播
三.独立的网络传输权—向公众传输权
四.暂时复制属于作者的复制权
第二节. 网上数字作品版权限制的法律理论
一.合理使用原则
二.法定许可制度
三.默视许可
第三章 侵犯网上作品版权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网络服务提供者(Intermediary)的版权法律责任
1. 免除法律责任
2. 过错法律责任
第二节.网上信息提供者(poster)的版权法律责任
一.网络信息服务商ICP 的版权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
1. 超文本链接(HAPERLINK)行为
2. 网络转载行为
二. 电子邮件及网络“传呼机”发布者的版权法律责任
三.BBS 发布者的版权法律责任
第四章 几种特殊形式的网上数字作品
第一节 网上汇编信息
第二节:计算机软件
1. 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协议
2. 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
第三节 MP3音乐
第一章 概 论
版权的基本特点是它的专有性,而因特网(Internet)上的信息则是公开、公知、公用的,很难被权利人所控制;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均是以数字形式进行的,数据和信息的搜集、复制和利用较传统载体更为容易、快速、便捷、隐蔽。因特网上同版权相关的技术包括 Web(World Wide Web)站点、电子邮件(E-mail)、“网络传呼机”(ICQ等)、论坛(Forums)以及电子布告栏系统(Bulletin Board System,BBS)等。以Web(World Wide Web)站点为基础的全球信息网是因特网上同版权最相关联的技术。Web使用因特网作为传输媒介,其基本单元是包含文本、图像、声音、视频片断等版权作品、非版权信息及超级链接的web页面。通常情况下,用户通过在其电脑终端的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Netscape等)中输入想要查看的web页面地址,浏览器就会通过域名服务器(DNS)查找到出页面所在服务器的地址,然后向该服务器提出传送该web页面的申请(这种申请通常无需身份验证)。web服务器接受请求,找到页面,通过http协议把页面传送给客户端浏览器。客户浏览器接收页面,解释html语言,显示页面内容。另外,用户还可以通过搜索(search)形式从服务器获得其所需要的信息——用户通过在浏览器中填写搜索项目向服务器提交特定信息的请求,服务器根据用户的请求返回相应的信息。
因特网上同版权有关的活动主体大致可分成三类,即网上信息提供者(Poster)、网络服务提供者(Intermediary)和用户(Receptor)。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三类主体,其实都不一定是网上作品版权的主体,而实际上大多成为作品版权侵权的主体。
(1).网上信息提供者(Poster)
网上信息提供者是向因特网上传输信息的一类主体。网上信息服务商 (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简称ICP)是重要的网上信息提供者。网上信息服务商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信息的营业者,是主要提供上网后网络数据库服务、信息检索查询等服务的提供商,其业务已经扩展到提供网上信息以外的网上加值服务,如网上咨询、影音服务、网上购物、网页制作服务等。当然,网上信息提供者还包括其他各类网页如个人网页的拥有者以及以其他网络技术形式向因特网提供信息的主体,例如网上用户能够把这种数字作品的复制件直接或间接地通过电子邮件传送给其他用户,或者通过电子公告牌系统、论坛等发布到网上,这样,其他用户便能通过EMAIL看到或通过BBS检索到这些信息或作品,并把它复制下来。显然,网上信息提供者是与因特网上作品版权最相关联的一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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