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强得到执行”[12]如果法律本身就是不公正的,如果法律不符合“法”的要求,
如果制定的法律本身就违反了民意,毛病重重,那么要求人们服从法律,信仰法
律,也只能是天真的幻想,“恶法非法”,不公正的法律是不可能有法律权威的。
“只有这些法律总是以自然和理性为依据,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且都是经过大
家的讨论,每个人都了解法律草案的目的所在,在得到普遍的赞同以后才制定的;
这种为人民所拥护、反映了人民愿望的法律,人民当然总是怀着愉快甚而自毫的
心情来执行”[13]只有使我们制定的每一部法律得到了民众的深层认同和积极共
识,成为人们强烈的情感要求和理性趋向,这样的法律才能深入人心,才能唤起
人们的崇敬和信仰。
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社会背后的价值资源都来自一个终极存在,
在实现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公民们之所以普遍遵守法律,与其说怕惩罚,倒不
如说认可这些法律代表着普遍律令,反映着一些基本权利是天赋的、不证自明的
规律,法的合法性是与它的终极价值相联系的,在于人们对终极价值的认同,倘
若神圣的终极价值日益受到亵渎,社会不复有共同的终极信仰,无所凭籍,法律
最终会失却它们的神圣性和合法性。
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参与立法本身就是体现当家作主的重要表现。
我想,当我们的民众把自己的生活溶进法律的活动中,亲自体验法律、感知法律,
对法律的信仰自然而生。法律远离大众,从开启立法机器时就离开了民众的参与
支持,法律拉开了与民众的距离,法律越来越职务业化、精英化,有利于法信仰
的实现吗?
三、关于司法的体制与实际操作问题
西塞罗说过“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 而法律乃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
[14]我说法律好比政治汪洋中的一条船,其任务是搭救落水的人,我还说执法者
好比一盏灯,周围越黑,则灯光要越亮。社会有纠纷、矛盾,人们才需要提交公
正的司法机关裁决,因为人们相信“法者,平之如水”。问题是,徒法不足以自
行,法律必须要人去操作。我们的执法人员本身不懂法,本身知法犯法、徇私枉
法,同罪不同罚、同事不同理、同错不同纠,法律只捞住小鱼,而不能网住大鱼,
这是对法律权威最大或最直接的伤害,这样的法律、这样的执法人怎能叫人们心
安理得相信呢?“如果一个纠纷未得到根本解决,那个社会机体就可能产生溃烂
的伤口,如果纠纷是以不适当的和不公正的方式解决的,那么社会机体上就会留
下一个创伤,而且这种创伤的增多,又有可能严重危及对令人满意的社会秩序的
维护”。[15]失去对法官、检察官、警察和法庭的信任,那么人们就不会产生对
法律的巨大热情,从而也不会把法律当作神圣的东西并加以信仰。
执法人是法律业中最重要的活动主体,是法律得以运转的运作者、操纵者。
实现法的信仰,首先最根本的出路是要解决执法人的法信仰。正所谓“生殖与灾
荒,皆天也;法制与悖乱,皆人也”。[16]作为执法者,身穿国家制服,代表国
家形象,除了一手拿着宝剑以制裁罪恶,更重要的一手是要握着天平以教育人民、
弘扬正气。
法律是严格、严明、严肃的事业。“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
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
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17]。
让一群不懂法律的人去驾驭法律,宛若童子操刀,不仅不能救人反而易自伤。难
怪新加坡的文官制,提出了“宁可找不到人,也不要用错人”的人才口号,也难
怪德国法学家耶林会发出这样的忠告“执行法律的人如变为扼杀法律的人,正如
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最恶”。如果执法人自身
都不相信法律,不尊重法律,不捍卫法律,那怎么又能要求民众信仰法律呢?
保障了法律人才,还得保障司法独立。法律好比清除社会垃级的大扫帚,扫
帚的所有者是民众,而使用者就只能是司法机关。法律之剑不能出鞘,很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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