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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仰:中国法律的困境与出路

  不等于预期的理想状态会转变为现实。就今天中国的法律运作现状而言,虽说,
  每个公民都生活在法律之下,但还并不意味着法律与他们的生活就密不可分了,
  仍有一部分人漠视法律的存在,仍有很大一部分人在被动地体验着法律。优越的
  社会主义制度仅为法制工作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开端,潜藏在人们心中的法信仰、
  法观念并不没有,也不可能随一场革命的成功而得到改变,在背着封建自然经济
  和“人治”传统的包袱进入社会主义的情况下,我们的法观念和法信仰仍是很落
  后、很幼稚的。在我国超前一个时代的社会制度和落后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书
  本上的法律制度和行动中的法观念、外在的法规则与内在的法信仰仍存在着很大
  的落差与断裂。因而我们通过大量批发法律出台不是根本的解救办法;在法律的
  实施中,抱怨体制不合理、经费不独立也不是必然解决法律危机的出路。不解决
  人们对法律的严重麻木、冷漠,任何良好的宪法和法律都完全有可能成为漠不关
  心的牺牲品。正所谓“实现政治自由的最大危险不在于宪法不完备或者法律有缺
  陷,而在于公民的漠不关心”[6]
  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法律发展的历史,没有法律,人类就无法维系当下的
  社会,失去对法律形而上的信仰,人类则无法面对未来的世界。我们不难设想:
  如果中国社会缺少法律的信念、理想和精神,公民失去对法律和法律机构的信任;
  如果我们体制的大厦不是建立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如果一个临时决定、一个领
  导人的讲话都可优于法律;如果民众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坚实保护;如果我们只
  能靠乞求于长官的开恩或流行于玩关系的话,那么任何法制的完备、法律功能的
  实现都只能是一句空话,依法治国也只能化为乌有。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制度、一
  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
  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人类必须有自己的精神家园,人类必须对法律
  存有信仰,只有外在的法律诉之于人性,符合人的心理或情感,并从内心敬重法
  律、信仰法律时,法律才真正找到了自己的根,并发挥作用。“没有信仰的法律
  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7] “法被信
  仰,我们就不必担心法律得不到普遍的服从和贯彻实施,也无须考虑公民的正当
  权益得不到保障,更无须怀疑任何个人、团体甚或国家政府的违法行为得不到纠
  正和惩罚”。[8]“只要法律还没有被看成是坚固的堡垒, 以阻止实施任何与法
  律相抵触的国家决定或党的决议,在这种情况下,无论遵循什么样的战略设想或
  高尚动机,社会就没有避免重复出现悲惨事件的保障”[9]
  改革开放十多年来的观念变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已经为中国法信
  仰的确立创造了必要的外在条件,高举法信仰的大旗,是实行依法治国的理性决
  策,是21世纪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必然出路。所谓法信仰就是人们对法要表现出一
  种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它包含着社会对法的理性推崇,
  寄托着现代公民对法律的终极关切及法律人的全部理想与情感。在中国现阶段,
  实现法信仰,必须解决以下实际问题:
  一、关于法学研究的方法问题
  法学研究的痛苦是常存的,改革前我们的痛苦来源于怀才不遇,无力展示自
  己的智慧和才华,而现在我们的痛苦则是无言的失落和无奈。在长达数十年“苏
  式法学”的桎梏下,在“我注六经”式的教学科研中,法学家的灵气和才华被一
  点一点地消磨殆尽,法学还是落得一个“幼稚”格局。笔者留意我们的法学研究
  方法要么划地为限,脱离实际,坐在书斋里根据那些经过过虑的材料数据进行研
  究,要么研究得精深难懂,中国问题西方化,简单问题繁杂化,启蒙不足、真情
  不够。
  法学严格说来是一门实用性极强的学科,脱离时践、脱离民众的贵族法学是
  没有多大生命力。凭着书本治天下,不对现实法律问题进行“望、闻、问、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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