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在所有宪政民主国家都是受到
宪法保障的公民政治和文化权利。高等教育的正常开展、大学的自治与独立,与学者在讲坛上对社会现象与公共政策进行评论、分析、质疑和批判的权利密不可分。此外,学者们在课堂内外对“公共问题”的评论,由于其通常基于一定程度的审慎思考,往往有助于促进作为民主社会之基础的公共空间和公共理性的形成。在Keyishian v. Board of Regents [1]一案中,Brennan大法官这样写道:
我们的政府(指美国政府——本文作者)严肃承诺保障学术自由,这种自由对于我们所有人都具有无法估量的价值,而不仅仅是对教师们有益。因此,这种自由是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
宪法权利中的一种,根据这一
宪法权利,一切试图将课堂笼罩在某种“正统观念”的阴影之下的法律被应被宣布无效。……课堂是一种特殊的“观念的市场”。我们国家的未来需要依靠这样一些栋梁之材:他/她们的求学生涯使其能够接触到各种不同的学说和观点,并允许其运用自己的理性在“各种不同的声音”中辨识出真知,而不是被强行灌输一套“权威”们为他/她们选择好的理论。
这种观点从学生的角度肯定了学术自由对于培养独立的、对自己和社会负责的公民的重要性,但它仍没有道出保障学术自由的另一更重要的理据:知识具有自身独特的内涵和品格,学术观点的自由表达虽然必定有其限度,但这种限度却不应由政府或学校行政部门以一种武断的方式来加以确定。因为政府并不是无所不知的。从这种视角下来反观多伦多大学的这起事件,或许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入地思考学术自由与民主制度建构之间复杂而又微妙的关系。
注释:
1 Keyishian v. Board of Regents, 385 U.S. 589, 603 (1967).
今年三月我在多伦多大学法学院进行短期访问,其间亲眼见证了一件与多大法学院的声誉休戚相关的大事。这一事件不仅在整个多大校园内掀起了轩然大波,而且还将加拿大的好几所知名法学院同时卷进了评论热潮。由于多伦多大学在加拿大高等教育体制中所享有的无以匹敌的声誉和地位,媒体对这一事件更是显示出了特别的关注,当地发行量最大的几家报纸都对此事进行了持续的追踪报道。此外,美国和英国的一些著名法学家也针对这一事件发表了公开意见。因此,从某种意味上讲,这一事件涉及到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特别是法学教育界)的整体利益。在这一事件中,多大法学院的一位女教授成为了全国性的新闻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