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合同的出现促进了市场交易活动的进行,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节约时间,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标准合同的预先制订性和双方地位之间存在的强弱差别在某些时候会造成相对方权利的损害;同时,标准合同对契约自由原则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契约自由赋予交易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充分表达已方愿望的权利,然而标准合同却在满足这一原则 上存在着障碍。 不言而渝,在标准合同中出现不利于相对方的条款是会经常出现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在标准合同中体现的十分完整。
拆封合同是软件大规模零售的产物,正是出于效率和最大限度保护自己权益的考虑,软件销售商制订了拆封合同。将其归于标准合同有其合理的一面;同时,将其归于标准合同的范畴意味着承认拆封合同效力的同时将其纳入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 拆封合同作为标准合同对用户而言仍然有许多不利的方面。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种情况,用户也许根本就没有注意到或者没有耐心去阅读那些印刷在软件外包装套上的冗长文字,因为他们已习惯于普通的购买方式。对软件销售商而言,打开软件外包装的封条意味着对拆封合同条款的承认和同意;当销售商依据拆封合同条款对用户的违约行为提出请求时,许多用户也许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违反了约定。除非用户属于恶意违约,对用户的大意所造成的违约行为提出违约赔偿并非完全公平,软件销售商至少应当承担告知的义务,[7]这对销售商而言并非是件难事,但对用户来说,耐下性子阅读拆封合同的内容却没那么简单,用户心里希望的是能想买一只杯子那样 买一套软件。
五、利益平衡
软件销售商和用户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利益,在拆封合同上发生的争论是不可避免的。软件销售商想通过制订标准合同,期望在相关法律的直接保护之外,通过约定以加快交易过程、提高效率、攫取最大的利润,在客观上促进了软件产业的发展;用户却希望以尽可能低的价格得到软件和其相关的服务,并限制软件销售商在拆封合同标准化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优越地位而带来的特权,以保证交易的公平;软件销售商与用户的需求关系决定了用户对销售商的依赖关系,特别是当软件销售商在某种软件上具有垄断地位时,用户可能为了能够满足某种使用目的而别无选择,这往往为销售商在拆封合同中提出苛刻或者过份的要求提供了基础。然而,契约自由原则要求双方之间应当形成公平、平等、等价有偿的关系,任何有悖合同基本原则的要求都应受到限制。在ProCD一案中,巡回上诉法院要求拆封合同的效力应该被限制的合同基本原则的控制之下,体现了法院对用户利益的维护。
另一方面,销售商仍在为争取更多的利益倾向而努力。当软件产品转移到用户手中之后,销售商在软件使用方面的控制能力受到极大削弱。 而目前的版权法律,在软件的保护水平以及其可操作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缺陷, 用户对软件的使用很难被限制在许可使用的范围之内,任何超出软件销售商在软件交易时所希望的使用范围之外的行为,从实际情况来看,很难受到惩罚。这并非是法律不愿意保护软件销售商的利益, 市场交易过程中的交易行为是千变万化的,没有任何一部法律 可以对各种交易行为做出相应的规定。法律所要做的是为交易行为制订普遍的规则。软件销售商要竭力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根据不同的情况在不同的用户之间产生合理的契约,无论是从实际角考虑,还是根据目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断加强这一方面考虑,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ProCD一案中巡回上诉法院对拆封合同条款效力的承认实际上表明了法院对于在软件大规模零售中,否认拆封合同合理条款的效力将导致知识产权不会得到全面保护的一种担心。正是基于此种担心,法院更倾向于保护软件销售商的权利。更深层次上,法院认为对软件销售商权利的维护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肯定智力成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同时,出于对用户权利维护的考虑,法院将拆封合同的效力置于联邦版权法之下,要求其遵守合同的一般原则,表明了法院从根本上追求的是一种利益的最终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