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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合同的特点与效力

  四、拆封合同与标准合同
  在ProCD案中,巡回上诉法院将拆封合同看作一个标准合同,并认为这种交易方法在商业上已经和正在得到广泛的认可,因而,拆封合同应用一般的合同原则加以调整。巡回上诉法院认为:依据《统一商法典》第二章204条款,用于销售商品的合同可以任何方式表示同意;销售方作为合同的要约方,可以请求承诺方接受产品,同时也可以要求对方接受其所提出的限制条件,用户可以通过是否购买产品以及其他方式来表明自己的意愿。采用这种方法,巡回上诉法院给予了拆封合同一种类似于其他合同的承认,从根本上确认了拆封合同在市场交易中的效力。
  标准合同的出现及其发展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随着产品的极大丰富以及高速流通,对效率的追求使得一些交易中繁琐冗长的合同谈判会令人难以忍受,也阻碍了交易的速度。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标准合同出现了。标准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订,针对不特定多数的相对方,具有完整而且相对固定化特点的条款所构成的合同。通过对标准合同的定义加以分析,我们不难发现:首先,标准合同是由一方预先制订出的,而不是当事人之间反复协商而产生的协议;同时,制订标准合同的一方在制订合同时并没有特定的相对人,而只有假想的合同对象。这种不确定性随着交易的完成才消失,出现特定的合同双方;第三,标准合同具有完整而且相对固定的合同条款,合方对象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合同制订方在草拟合同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在一段时期内保证合同内容的稳定; 最后,相对方在合同中处于较弱的地位,一般来讲,他无权对合同条款进行讨价还价,而只能表示同意或者拒绝,即标准合同并非协商的结果。[6] 我国新的《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标准合同的一些特点。
  标准合同的出现促进了市场交易活动的进行,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节约时间,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标准合同的预先制订性和双方地位之间存在的强弱差别在某些时候会造成相对方权利的损害;同时,标准合同对契约自由原则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契约自由赋予交易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充分表达已方愿望的权利,然而标准合同却在满足这一原则 上存在着障碍。 不言而渝,在标准合同中出现不利于相对方的条款是会经常出现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在标准合同中体现的十分完整。
  拆封合同是软件大规模零售的产物,正是出于效率和最大限度保护自己权益的考虑,软件销售商制订了拆封合同。将其归于标准合同有其合理的一面;同时,将其归于标准合同的范畴意味着承认拆封合同效力的同时将其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 拆封合同作为标准合同对用户而言仍然有许多不利的方面。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种情况,用户也许根本就没有注意到或者没有耐心去阅读那些印刷在软件外包装套上的冗长文字,因为他们已习惯于普通的购买方式。对软件销售商而言,打开软件外包装的封条意味着对拆封合同条款的承认和同意;当销售商依据拆封合同条款对用户的违约行为提出请求时,许多用户也许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违反了约定。除非用户属于恶意违约,对用户的大意所造成的违约行为提出违约赔偿并非完全公平,软件销售商至少应当承担告知的义务,[7]这对销售商而言并非是件难事,但对用户来说,耐下性子阅读拆封合同的内容却没那么简单,用户心里希望的是能想买一只杯子那样 买一套软件。
  五、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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