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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侦探业之法理探析

  1850年,平克顿在芝加哥创建了美国第一家私人侦探机构——平克顿侦探公司。其早期的业务主要是侦破发生在铁路上的盗窃案件和向铁路公司提供各种警卫性服务,之后,不断扩大其工作范围,并且在侦破许多严重的刑事案件方面立下了汗马功劳。更为紧要的是,该公司在同犯罪进行斗争的过程中很重视科学技术的应用和情报资料的积累;在公司创建时便十分重视公司的信誉和服务质量,因此,平克顿主持制定了一份公司的职业道德准则——“平克顿准则”。这些都为私人侦探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无怪乎对美国人来说,平克顿一词几乎就是19世纪后期美国私人侦探的同义语。3
  (二) 发展与现状
  20世纪初,由于美国各地都纷纷加强了其在官方的警察力量,所以私人侦探业受到了限制,特别是在犯罪案件的调查方面。不过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经济危机之后,又找到了新的发展方向——服务重心从单纯的犯罪案件后的调查转移到综合的多种危险前的预防。由于其形成了一个以侦探调查、警卫巡逻、武装押运、保安设备、保安咨询和测谎审查等为主要业务形式的庞大的社会职业,学者往往称其为“私人保安业”。4
  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的私人侦探业发展成为完整意义的私人保安业,主要表现在规模的扩大和专业化的加强。这里的专业化具有两层含义:第一,整个私人保安业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和提供标准化服务而获得了社会承认的专业地位;第二,私人保安业内部也出现了比较明确的专业划分,这不仅表现为业务种类(如调查、警卫、押运、测谎等)的不同,而且表现为服务对象(如工厂、商店、医院、学校等)的不同。事实证明,这种专业化发展是私人保安业服务效率与质量的重要保障,也是私人保安业得以跟上美国社会结构和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步伐的重要保障。5
  现今,私家保安队员在美国约有160万,其人数是正规警察的3倍。他们经常活动于城市的公共场所、居民小区,居民小区的孩子们称其为“治安警察”。虽然目前美国的大多数地方,保安队员的训练还未纳入正规,有些州的保安系统连最低的行业标准都没有,保安系统内部问题也不少:有的保安人员知法犯法、过分使用暴力,或将雇主所给的资金挪作他用。但这支越来越庞大的队伍,是对美国负担过重的警察队伍的补充。在60年代,平均每三个警察负责一起暴力罪案,如今,虽然警察人手增加很多,但比起工作量的增加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并且,他们的职责没有超越美国公民的权利,他们的责任主要是将罪犯现场抓获。还有,保安人员毕竟给那些提心吊胆的居民增加了一份安全感。因此,保安这行业在美国还在发展,据美国司法部的一项调查报告,美国保安业营业额到2000年将达到1000亿美元以上。6
  当然,私家侦探业的存在不仅仅是西方国家中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北欧、南美和大洋洲的许多国家中也有私家侦探公司,就连亚洲和非洲的一些国家中也有私家侦探公司,如泰国、菲律宾、新加坡、马来西亚、赞比亚和津巴布韦等。7可以说,私人侦探,已经成为世界性的事物。
  私家侦探业在我国也潜滋暗长的发展着。如武汉出现“私人侦探所”,据香港《文汇报》2000年7月6日报道:一家类似于“私人侦探所”的公司,一个多月前在汉口花桥一村的“广水大楼”挂牌。市工商局核发给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注明的名称是:武汉某某咨询事务调查有限公司;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调查而著称于中关村的“爱智维权商务调查中心”,接受国内外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的委托,代理权利人进行初步调查取证,包括“侦察诱饵”的运用,帮助权利人尽快提供权利凭证,出具鉴定等工作,到目前已经完成百余件调查和咨询事务。上海、南京、沈阳等大中城市“私家侦探”以“调查事务机构”的名义公开或隐蔽地存在人们生活中,并且发挥着各种各样的作用,社会及法学界给予了广泛的关注。8
  二 私人侦探业在我国发展的必要性分析
 
  私人侦探业的存在与发展,必然要有适于其生长的“土壤”。我们现在是否已经拥有这样的“土壤”呢?这就需要对私人侦探业存在的必要性与可能性进行分析论证。
  笔者认为,其有存在的必要性,原因在于私力救济的私家侦探与公力救济机构相比具有独特的作用,这表现在两大方面:第一,消弥公力救济之漏洞。比如,它使刑事被害人的正当权益可能得以更全面的维护;第二,更充分地发挥事前预防的功能,尤其是应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犯罪。并且在节约诉讼成本与保障经济安全方面,发挥着不可代替的作用。下面分别详述之:
  (一) 私人侦探使当事者可能获取更充分的救济
  不可否认,公安机关在侦破刑事案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没有了这样的公共救济机构,社会恐怕就会陷入一片混乱。但是,这并不说明,它对所有民众的保护都是充分的,不公正待遇的现象时有发生就是明证,即使为数不多,但后果是比较严重的。就刑事被害人的保护而言,从犯罪学的角度讲,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可以发生角色转换,不少罪犯是在自己受害之后由于没有获得公正待遇而对正义失去信心因此走向犯罪的,特别是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得不到赔偿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会对加害人及其亲属和社会产生强烈的敌对心理或绝望情绪,受这种心理的驱动,被害人极易实施行凶报复、盗窃、抢劫等行为。
  针对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种种弱势地位,及其在被害事件发生后所可能需要的协助,西方国家队被害人的保护略可分为三个方面:国家补偿、刑事法院之赔偿令、民间志愿组织之辅助。9我们的思路不同于它们的事后补偿之努力,而是强调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刑诉法第82条)并赋予相应的权利。10但存在诸多制度上的漏洞与缺憾。主要表现为:自诉案件都必须达到一定的证明程度法院方可受理。11如果被害人没有调取与收集证据的能力,该制度就形同虚设。另外,公诉机关的起诉未必和被害人的诉求相符,对被告人的裁决过轻的,法律赋予被害人申诉权(刑诉法第203条)。没有相应的证据如何申诉?要使保护被害人的诸制度良性运作,恐怕增强被害人的取证能力是不可或缺的。固然刑诉法赋予律师证据调查权,但考虑到“术业有专攻”,对一般律师的取证能力,和私家侦探相比功力是有所欠缺的,毕竟后者是专司其职的。并且,这些案件公力机关是没有义务帮助调的取证据的。综上,私家侦探就成为被害人权益充分救济的保护伞,也是系列制度启活的动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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