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从作品的角度还是从权利的角度,《数字化时代版权法案》都是从禁止制造某种特定的设备或提供某种特定的服务来保护技术措施的。按照规定,任何人都不得生产、进口、向公众提供如下产品、部件或服务,(1)主要设计或生产的目的就是用来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2)除了规避技术措施之外,仅有有限的商业目的;(3)销售者知道该产品可以用来规避技术措施。对于“规避技术措施”的含义,该《法案》也作了规定。从访问作品的角度来说,是指非经版权人授权,将集合作品拆散,将加密作品解密,或以其他方式回避、越过、消除、净化和损坏技术措施。从权利的角度来说,是指“回避、越过、消除、净化和损坏技术措施。”
美国还试图通过有关技术措施的专门法案。美国国会和科技公司一直考虑起草一部“数字签名”法。业界认为商务电子签名法将使公司在网络上更高效地作生意。消费者们也对此表示支持。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推动下,数字化签名法案已在众议院和参议院得到了通过,他们之间的分歧将在会议委员会中加以解决。委员会中的共和党成员表示对立法草案作出让步,并表示他们希望在5月26日通过数字化签名法案。但民主党对此提出了批评,指出法案中存在消费者保护措施和法律执行的问题。华盛顿邮报得到的一份司法部备忘录中提出了法律执行的问题,包括根据联邦法律现在需要以书面形式保存的记录,例如金融服务文件等是否能以全和防止篡改的形式保存。司法部警告说,如果没有这方面的保护就会产生欺诈。尽管遭到来自各方面的反对,6月14日,美国众议院还是通过了数字签名法案,6月16日参议院也以全票批准了该法案。美国总统克林顿也已签署这一法案使之成为正式法律文件。
其他国家也此方面进行探索。据报道,捷克众议院最近通过了《电子签名法案》,确认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从而为捷克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据捷克《人民报》报道,为了确保电子签名的安全性,捷政府将设立相应的电子认证和监督机构,并通过密匙技术对电子签名进行加密处理。据专家介绍,由于密匙设计比较复杂,解开它需要数月时间,因此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同样可靠。该法案的通过还有助于简化一些原来繁琐的手续。例如,人们可以通过网络纳税,而不必再排队递交税表。这项法案将于2000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日本在1996年6月15日通过的对《
著作权法》的修订中,规定了对于著作权技术措施的保护。根据该法第120条的规定,作品、表演、软件等为了防止被任意复制而安装了技术性防复制装置的,他人不得规避这类防复制措施。制造和销售拆除这些措施的设备,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 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
尽管国际版权界对技术措施都给予重视,但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都意识到,在网络环境中妥善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不能以牺牲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因此在规定版权保护技术措施的同时,也规定了若干例外。很多国家都认为,不是所有的规避行为都是非法的,比如说反向工程虽然破解了计算机程序的源代码,但为了获得实现一个独立创作的计算机程序与其他程序的兼容性信息,可以无须权利人的许可而复制和反编译该程序。这种行为符合计算机用户的需要和计算机产业的发展,因此在各国版权法中都予以承认。如果程序所有人在程序中加入技术措施,他人为实现反向工程而规避该技术措施的行为不应当看成是侵权行为。欧盟和美国认为当一种装置或产品“除了规避以外,只有有限的商业目的或用途”,才能认定为规避技术措施,构成侵权,而其他情况不构成规避。
美国的数字时代版权法案第1201条规定了七项例外,包括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