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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技术保护措施

  对于上述例外,美国国会也认识到可能还有其他一些规避技术措施的合法理由。因此国会禁止规避保护基础作品的技术措施的条款延迟使用两年。
  欧盟1997年的指令草案没有明文规定规避行为的例外,但在该草案的备忘录中却指出关于技术措施的条款“禁止目的在于侵犯版权的行为……并不是所有的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都被包括,仅仅是针对那些未经法律允许或作者允许的行为。”
  我国尚未规定对版权人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对于那些专门从事解密、提供解密装置或破坏其他技术措施的行为也无法直接予以制止,在实践中通常只追究盗版者的侵权责任。是否应对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加以法律制裁,已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最近我国的一个案例反映了这个问题。
  PKPM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研制的集成化CAD系统软件,在我国建筑设计行业占有20%的市场份额,并远销海外,用户达到6000多家,年创产值2000万元。为了保护这一成功的系统软件,中建研究院采取了加密钥匙盘的方法防止盗版行为。该套软件共有21个模块,每个模块都有一套程序和两张钥匙盘。用户必须通过钥匙盘才能启动该程序。没有钥匙盘,盗版的PKPM软件无法运行,而钥匙盘是经过加密无法复制的,并且一份钥匙盘只能被用于启动一份PKPM软件。研究院正是通过出售钥匙盘的形式授权用户使用其软件作品的。
  本案被告张某未经研究院同意,以赢利目的对PKPM软件的演示盘进行解密分析,并开发出钥匙盘备份制作软件,专门用于制作启动PKPM系统软件各种模块的钥匙盘。本案的另一被告重庆电脑报明知张某的行为,仍然为销售盗版钥匙盘刊登广告,并且通过其软件部及各地专卖店向市场销售PKPM软件21个模块的不加密的钥匙盘。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我国没有关于禁止开发钥匙盘的备份制作软件的法律条文,不能认定为侵权。
  本案尚未审结。但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这是十分明显的。如果任由类似事件发生,版权人的利益将受到严重威胁。
  在信息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赋予版权人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我们应充分重视这一点,对版权人的技术措施给予适当的法律保护。在加强版权技术保护的同时,版权人也要注意其采取的措施应当是防御性的,而不是攻击性,不能因此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在作品加密时不得在密钥中加入病毒或其他破坏用户设备的程序,在采取防止盗措施时不得限制用户的合理使用,等等。美国的《数字时代版权法案》是目前比较成熟的法案,对我国的著作权立法中技术措施的规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随着网络上版权侵权问题的日益增多,版权人的利益受到严重威胁,如何在信息时代保护版权人和其他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已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研究的一个难点和热点问题。人们通常主张以三种手段保护网上版权,一是法律措施,即通过加强立法,完善有关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使网上行为有法可依,同时加大司法处理力度,制裁侵权行为;二是行政措施,即国家行政机关加紧制定相关规定,动员各级政府、各部门力量,积极引导网络事业的有序健康发展;三是技术措施,也就是说版权人主动采取技术手段,在网络上建筑防御工事,阻挡他人的侵权行为。前两种侧重于来自外部的救济,是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为维护版权人的合法利益而采取的措施,而第三种则是版权人的一种自力救济措施,更能够体现版权人的主动性,也符合版权作为私权的特点。解铃还须系铃人,网络上发生的诸多版权问题以及因此给传统版权法带来的严重冲击,都是新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对此,也必须以技术的手段加以解决。因此,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应当引起我们的充分重视。以下对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略加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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