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国家也此方面进行探索。据报道,捷克众议院最近通过了《电子签名法案》,确认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从而为捷克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据捷克《人民报》报道,为了确保电子签名的安全性,捷政府将设立相应的电子认证和监督机构,并通过密匙技术对电子签名进行加密处理。据专家介绍,由于密匙设计比较复杂,解开它需要数月时间,因此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同样可靠。该法案的通过还有助于简化一些原来繁琐的手续。例如,人们可以通过网络纳税,而不必再排队递交税表。这项法案将于2000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日本在1996年6月15日通过的对《
著作权法》的修订中,规定了对于著作权技术措施的保护。根据该法第120条的规定,作品、表演、软件等为了防止被任意复制而安装了技术性防复制装置的,他人不得规避这类防复制措施。制造和销售拆除这些措施的设备,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 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
尽管国际版权界对技术措施都给予重视,但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都意识到,在网络环境中妥善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不能以牺牲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因此在规定版权保护技术措施的同时,也规定了若干例外。很多国家都认为,不是所有的规避行为都是非法的,比如说反向工程虽然破解了计算机程序的源代码,但为了获得实现一个独立创作的计算机程序与其他程序的兼容性信息,可以无须权利人的许可而复制和反编译该程序。这种行为符合计算机用户的需要和计算机产业的发展,因此在各国版权法中都予以承认。如果程序所有人在程序中加入技术措施,他人为实现反向工程而规避该技术措施的行为不应当看成是侵权行为。欧盟和美国认为当一种装置或产品“除了规避以外,只有有限的商业目的或用途”,才能认定为规避技术措施,构成侵权,而其他情况不构成规避。
美国的数字时代版权法案第1201条规定了七项例外,包括如下:
一、反向工程:允许软件开发商规避合法获得的计算机程序的技术措施,以识别必要的成分,从而使一个独立创作的计算机程序与其他程序兼容。但条件是为达到兼容效果而有必要识别的成分不易获得。
二、加密研究:考虑到有必要提高和改善版权人防范盗窃的能力,以增进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开发新的加密产品,加密测试是必要的,这种测试又被称为“善意黑客”。
三、安全测试:此测试是指经计算机、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的所有者或运营者的授权,只为了善意测试的目的,接触计算机、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调查、纠正其安全缺陷或脆弱性。
四、法律执行、情报机关和其他政府活动:联邦、州或州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或与其有协议的人进行的合法授权的调查、保护、信息安全活动。这里的信息安全是为了发现政府的计算机、计算机网络的脆弱性而进行的活动。
五、未成年人保护:允许生产包含在产品中的用于规避目的的部件,其唯一的目的是帮助父母阻止未成年人基础网络上的色情或其他有害内容。
六、保护个人识别性信息:使用者在没有得到个人信息收集的通知和没有其他能力防止这种收集的情况下,可以规避那些收集、散布有关接触作品的使用者在网上活动的个人信息的技术措施。
七、非赢利的图书馆、档案馆和教育机构:这些机构在无法以其他手段获得同样作品的复制件的情况下,可以接触商业开发的版权作品,但唯一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善意决定是否购买这些作品,而且接触的时间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