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权问题的性质,梅隆也曾指出,“在当代民族国家的国际秩序中,人权只能按照国内法先本国享受。国际法的目的只是影响各国承认并接受人权,让各国在本国宪法和法律上反映这些权利,并通过国内制度尊重并保证人权得到遵守,把人权纳入国内生活中” 。
总之,尽管存在着人权保护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及双边或多边条约,但人权问题在现今时代归根到底还是属于国内管辖事项。
第二,人权的保护,无论是个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无论是政治权利还是社会、经济、文化权利都是以国内法调整和保护为最主要、最直接乃至最有效的途径 。
1、人权的内容主要由国内法规定。各国在
宪法和法律中规定公民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自由是个人人权的最重要内容。此外,各国还通过吸纳或转化为国内法的形式,将其所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中的规定内容适用于本国公民。
2、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国内法。各国通过在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等各个领域创造条件,并且在法律上规定司法、行政等救济手段,从而使个人享有人权的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受侵犯时,主要依靠国内的司法、行政措施进行救济。只有在一国政府大规模侵犯人权,违反了人权保护的习惯国际法规则时,国际社会才可进行干预。如南非前政府推行种族隔离制度进行种族迫害,受到的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和制裁。
第三,人权的国际保护往往是通过主权国家之间的合作来进行并实现的 。
人权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对人权的保护与促进的主要责任在国家,抛开国家主权来谈人权只能是空谈。历史反复证明,主权是人权的根本保障。无论是《联合国宪章》还是《国际法原则宣言》所提出的人权保护与合作均是以确认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为前提的。联合国秘书长在第46届联大年度报告中指出:“维护人权时必须尽量谨慎,以免人权被用来作为侵犯各国基本国内管辖权、破坏各国主权的跳板”,因为“滥用这一原则是制造无政府状态最灵验的方法” 。
(四)国际合作呈现新的热潮
在当今国际社会中,国际合作越来越显示其重要性,要生存就得合作,要发展只有合作 。要进行国际合作,各国必然在一些问题上作出妥协让步、自我限制,甚至作出牺牲,以求同存异。这便让人产生合作限制主权的感觉。于是,有人提出在某些领域,特别是在国际经济法中,“就全局和整体而言,国家间相互依存观念已上升到主导地位” ;另一方面,国际社会的发展也向各国提出了加强合作的要求:首先是问题范围的全球化。每个具体问题的作用、范围及后果均是跨国界的,且不能仅仅归结为局部的、民族国家的、特殊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产物,它们带有普遍性和一般性,具有真正全球性的背景;其次是问题威胁性的全球化。这些问题会引起生产力的倒退和人类生存条件的恶化,甚至导致人类文明的毁灭,如核扩散;再次是解决问题努力的全球化。这些问题不是哪一个国家所能单独应付、处置和解决的,危机的全球化必然要求克服或缓解危机的国际合作。当今全球性问题越来越多并日益严峻,形成对20世纪末的国家主权的新的综合性挑战。对此,西方学者提出由于“相互依赖”已经侵蚀内外领域之间的传统界限,全球性问题没有国际合作就难以解决,因此主张国家及主权应“泛化和弱化” ;甚至认为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将阻碍国际社会更好地在这些领域里开展合作,因而提出弱化国家主权强化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