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权保护进入国际领域
人权,最初出现于近代资产阶级为反封建、反神权而提出的理论中。在19世纪后,国际上出现的废奴运动及第一次世界大战,使人权保护进入了国际领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保障人权被确立为国际法原则。冷战期间,西方国家推行“人权外交”向社会主义国家进攻,从而在东西方国家之间掀起一场关于人权与主权的论战,使得人权成为挑战国家主权的又一主要因素。
西方学者“人权高于主权”的理论可分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主张,即明确提出“人权高于主权”,认为人权基本上属于各国国内管辖的事项的观点已经过时;跨越国境的军事行动、以外部力量赶走独裁者,建立民选政府并不构成侵犯国家主权。英国首相布莱尔在北约向南联盟发起进攻时曾指出“国家主权并不及人权和防止种族灭绝重要” 。另一种是间接主张,即提出“主权不在国家而在民众”的“个人主权”论,认为主权不再属于国家,而是属于人民;独立自主不再指对外独立权,而是个人的自决权 。如前美国驻联合国大使Thomas Pickering曾说过:“是人民而并非政府,是主权的拥有者” 。“人权”这一概念通过“自决权”的中介与国家主权联系起来,既然自决权是建立国家主权的一个途径,而自决权的核心又是尊重人权和民主选举权,则“人权”就顺理成章地高于主权。
笔者认为,尽管人权问题具有国际性的一面,但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国家主权是享有人权的基础。理由如下:
第一、人权保护尚未成为公认的普遍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就每个人、每个民族而言,无疑都置身于具体的国家中,同时又都生活在国际社会的大家庭里。因此,除国内立法之外,各国还需要在国际社会中就此领域内所关心的问题互相合作,彼此交流,这种关系决定了人权保护既有其国内方面,又有其国际方面。国际社会中形成的有关人权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并非普遍适用的规则,只有禁止灭绝种族、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奴隶制或奴隶贸易,酷刑,国际恐怖主义,以及禁止其他的“一切严重侵犯人权”方面才适用。远远不像国家主权原则那样广泛适用于国际法的各个领域。正如国际法委员会所指出的“尽管不能忽视在(人权)问题上的存在着少量的国际习惯法的规则,而且也不能排除这种规则在数量上会有所增加的可能性甚至现实性,然而我们必须得出这种结论:当前,关于国家如何对其本国国民的国际义务,几乎仍然属于协定法性质” 。从国际实践来看,一国是否参加国际人权条约以及对其所参加的条约作何种程度的保留,完全由各个国家自行决定;国际人权条约的运行机制明显地反映出国家主权对实现人权的决定性作用。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一个缔约国认为另一个缔约国人权状况不符合国际人权公约,可以向人权事务委员会进行指控,但必须满足这样的先决条件:指控国和被指控国都发表声明,承认人权事务委员会有接受和审议这一指控的职权 。
|